在金钱面前,李素梅迷失了自我,为了购买奢侈品、股票和房产,她开始频繁利用手中的权力敛财。
2009年至2014年间,李素梅利用任伊犁州城乡规划设计院院长、伊宁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分9次收受测绘公司老板蒲某(另案处理)现金11.5万元,为其在规划测绘项目中谋取利益。
2013年底、2014年3月,李素梅利用任伊宁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张某(另案处理)现金40万元、郭某(另案处理)现金20万元。
除此之外,李素梅还通过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的方式收受贿赂。
2013年8月,李素梅利用任伊宁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27.63万元,从某房产公司购买一套面积为111.43平方米的房屋。2014年8月,该公司帮李素梅销售该房屋得款55.7万元,其中27.63万元打入李素梅亲属的银行卡中,28.07万元打入李素梅爱人的银行卡中。经评估,涉案房屋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为38.9万元,李素梅通过上述方式变相受贿11.26万元。
案发后,李素梅向伊犁州纪委、伊犁州检察院退缴赃款259.84万元,汤某某退缴赃款125万元。
2016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一审判决,李素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70万元;没收李素梅退缴赃款259.84万元。
收到判决后,被告人李素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2月,新疆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办案人员介绍,李素梅到案后,卸去身上的光环,才深感后悔。她表示,最对不起父母和真心关心她的人。父母常常提醒她,让她廉洁,她没有听进去。在她春风得意时,下属曾经提醒过她,但她却寻找机会对其排挤打压。
此案的相关办案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李素梅是一名典型的“专家型官员”,有很好的仕途背景,业务能力强,有升迁可能。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加之缺乏身边人的监督,在贪腐的路上越走越远。
在贪腐过程中,李素梅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其作案手段十分隐蔽。她将贪污侵吞的公款大多转入亲属、朋友的银行卡中,本人不出面操作。而且,李素梅认为自己是单位的“功臣”,拿点、收点也可以视为“院长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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