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经济发展,加上通货膨胀影响,现在贪污受贿的金额也在大幅提升,很多落马官员涉案金额动辄就上千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因大量大额案件出现,法律在量刑方面有减轻趋势。
更重要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后,判罚不再“唯数论”,而是越来越强调数额加上情节的综合因素考量。
在学界,将涉案金额作为主要的判罚依据,裁量贪腐官员的刑期,通常称之为“唯数论”。
“数额是法院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在审理受贿案件时,法庭还要考虑当事人有没有索贿、有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没有立功等等因素。”阮齐林说。
简单来说,贪腐数额并非量刑的唯一标准。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受贿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谷春立受审)
比如上文所提及的谷春立,法院在判决时指出,他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而反观刘铁男,法院判决书指出,其虽然主动交代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情形,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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