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贾东、李进兴服从判决,周新源和安文华不服,提出上诉。
周新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福利分房政策经过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公开透明,且沿袭之前的做法,并参照中石油总公司的操作模式,本质上是支付福利分房补贴而并非集体私分公款。
周新源的辩护人还提出,购房补贴款来源于国有企业自主支配的经营管理资金,对此截留、坐支的行为仅违反财经纪律,且周对具体细节不知情;周作为公司负责人却没有要房,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形态。
安文华也辩称他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他提出,本案福利分房政策系沿用之前的惯例,其对隐匿液化气销售一事不知情,并未积极参与。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周新源、安文华二人对于私分国有资产一事是否知情并参与。
经查,在案证据证明,1997年、2000年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出资,为符合条件的副总工程师以上的领导在北京购房。周新源上任后,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沿用之前的惯例,为领导们在北京购房。
北京高院认为,虽然班子会没有集体研究购房补贴的钱款来源,但均应明知中石油总公司对油田分公司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油田分公司除了用公款补贴,没有其他的合法收入来源。
北京高院还认为,虽然周新源、安文华均辩称对隐匿液化气销售一事不知情,但二人作为班子会成员,对于未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向中石油总公司申请购房补贴已有明确清楚的认知,却依然同意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实施上述方案,已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应当对贾东、李进兴等具体执行人员采取隐匿液化气销售方式筹集购房补贴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周新源也供述称,他在得知贾东用隐匿液化气方式筹集购房补贴后,虽然立即叫停此事,但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仍然同意这部分销售收入为领导北京购房发放补贴。
因此,北京高院未支持辩方的辩护意见,最终驳回他们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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