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和运行,提高党的工作机关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
党委直属事业单位、设在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党的工作机关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
(三)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和机关工作活力;
(四)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党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
(六)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支持同级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