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多名和张某一起工作生活过的亲戚、同事称他脾气倔,做事容易冲动,平时喜欢用手机看电视、电影,尤其是特别喜欢看鬼片、恐怖片等。
法庭上,张某辩称,自己只是想划人,没想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辩护人称张某是临时起意,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请求法院从宽、从轻处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持刀割颈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为发泄自己的情绪,带刀外出随意选人加害,供述称“不管是男是女、只要是个人就可以”,后拦乘被害人宋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选择行至南通农场偏僻处停车,采用割颈方式将与其无任何矛盾的宋某杀死,其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但并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原题为《生日当天杀害一残疾人只为解闷凶手一审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