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会议、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提出以下管控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守法经营
在我县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合法的经营实现正当利益,以规范的行为树立行业形象,积极、主动、自觉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对违法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坚决严厉打击。
二、调整居民购房及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县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县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1)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在县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2)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指导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1)在县城区无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县城区拥有1套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2)在县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县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3)对在县城区购买第3套住房的本县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时应出具家庭户成员房屋信息、贷款记录查询结果。已经登记确权的房屋证明由定兴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出具;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情况由住建局房管所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查询结果由定兴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由中国人民银行定兴支行出具。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不予办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及交易手续。
三、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县物价局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县物价局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县住建局提出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县住建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且已出售的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到住建局房管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住建局房管所暂停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向县物价局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县住建局房管所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五)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各有关部门加大管控力度
(一)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企业发布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的行为;查处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展会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发布任何形式的预售和广告宣传的行为;查处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查处企业违背购买者意愿,以捆绑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引诱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查处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房地产预售广告。
(二)执法局负责取缔或强制拆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
(三)物价局负责查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
(四)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以及“一房多卖”的,属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其中,集体土地上及未收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售房行为由当地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收储未出让土地上、已出让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及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售房行为,由国土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售房行为,由执法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由规划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
(五)住建局负责查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违法售房行为;公开预售许可楼盘;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六)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联合查处未在住建局房管所备案、违规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未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停业整顿;未按要求进行停业整顿的,由公安部门配合进行查封;需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的,书面进行移交。
(七)银行机构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的信贷政策和《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
(八)住建、国土、规划、执法、市场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建立并实施“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轻者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公开曝光、处罚等措施,重者采取清除出定兴市场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开展房地产市场管控专项行动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由住建局牵头,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售房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定兴县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韩朝红兼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旭兼任,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执法局、物价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金融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销售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
七、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
县委宣传部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稳定住房消费预期。
八、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
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由定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注:1、居民家庭,是指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生活、未分户成年子女的家庭户。
2、拥有住房情况,是指已登记确权的和已在房管所进行商品房合同备案的。)
定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