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公司的“资金池”是否存在安全风险?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认为,对于预付押金这种行为,尚未有法律明文禁止,先交付押金的方式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如果押金数额过高或者不能及时退还,就有可能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有违约风险。
天津众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哲辅表示,对押金和余额不能等量齐观。“余额的性质相当于预付款,是公司的收益,无需向用户说明如何使用以及资金去向。”他认为,所谓的风险主要还是来自押金部分。
“由于很多用户在一次使用后不发起退还押金的请求,这会造成押金沉淀在单车提供者手中,沉淀的多了,就可能引发‘变相募集或占有资金’的嫌疑。”曹哲辅说,
共享单车公司运营模式的最大隐患在于,单车提供者可能丧失退还押金的能力,如单车提供者破产、将押金挪作他用等。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长期不请求退还押金的用户有可能无法拿回押金。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认为,目前已有公司宣布不收取押金,市场竞争的结果可能迫使收取押金的共享单车公司出局,而一旦经营失败,消费者支付的押金就可能面临无法退回。
“资金池”的安全如何保障?
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的新形态,对于其“资金池”的安全,是否应有相应的监管?摩拜单车方面均回复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尚未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联系了福建、江西两省的交通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共享单车是新生事物,牵涉领域广。目前对共享单车的管理,上级部门还没有明确的意见,应由哪个部门来主管也尚不清楚。
“在共享单车‘一车对多人’的交易模式下,沉淀的资金拥有金融属性,而一旦具有金融属性的平台缺乏监管,就很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刘春彦表示,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还不清晰,也没有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市面上的共享单车公司越多,政府介入监管的迫切性就越大。
刘春彦认为,所有的押金都应当归属于消费者所有,它不属于单车公司的财产,不得计入共享单车公司的资产,必须进行风险隔离。即该笔财产独立于共享单车公司的财产,即使共享单车公司破产,押金也不应列入破产财产,而应返还给消费者。
曹哲辅、刘春彦等表示,要规避押金管理的风险,需要政府、单车提供者和用户三方面共同协作。政府有必要尽快明确监管部门,并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设立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单车公司的押金进行监管,基于共享单车公司经营的区域性,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更具有可行性。
此外,共享单车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押金池”保障押金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众披露资金的流向。(采写记者:刘大江王成周琳高一伟郭敬丹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