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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副县长受贿190万 3个子女用假身份吃7年空饷(2)

2017-03-22 07:22:55  东方网    参与评论()人

检方指控卢庆林截留175万元中的15万元构成受贿不当,予以更正。

法院认定,卢庆林通过伪造子女档案,骗取东明县有关领导的同意,在子女不可能与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骗领工资款28.7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指控该行为构成贪污罪不当,予以更正。

卢庆林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对卢庆林所犯诈骗罪行可从轻处罚。卢庆林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涉案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卢庆林犯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当,不予采信。

据此,菏泽市定陶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卢庆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万元。依法追缴卢庆林受贿犯罪所得款190万元、诈骗所得款28.7万元,共计218万余元,上缴国库。

二审改判

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改判7年罚金75万

一审宣判后,卢庆林以其不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庆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秦某索要30万元;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请托人索要1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准确。卢庆林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卢庆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构成诈骗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卢庆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卢庆林的亲属代为退出大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卢庆林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卢庆林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菏泽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即卢庆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万元;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卢庆林犯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卢庆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5万元。

揭秘

帮人办事收百万好处

事未成退70万扣下30万

法院查明,在得知定陶县供电局申请建设培训中心及家属楼后,卢庆林将这一信息告诉了定陶县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秦某。同时承诺能帮秦某联系到定陶县供电局的领导,帮秦某承揽这项工程。

卢庆林提出,事成后要给他一定的好处费。后在卢庆林的协调下,双方未经法定程序,定陶县供电局以每亩9万元的价格购买秦某公司所有的北苑小区二期土地,由定陶县供电局自主开发建设,秦某还可以收取2.8%的管理费,卢庆林按利润总额的20%索要”中介费”110万元。

2004年4月,卢庆林收受秦某给的现金100万元。秦某又为卢庆林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此后,由于此事未办成,卢庆林先后分两次退给秦某现金70万元,下剩30万元据为己有。

秦某在证言中称,在2003年五六月,他的公司和定陶县政府签订了北苑小区二期用地协议后,卢庆林找他说,定陶县供电局想建培训中心和家属院,并且已向县政府打报告了,县政府也口头同意征地。

卢庆林和秦某说,他和供电局邓局长关系很好,“我把这个项目给你争取过来,建到你公司的北苑小区二期的土地上,这样建设工程就不用走公开招标手续了,你公司来建设,两全其美,对你们双方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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