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见义勇为产生费用拟由加害人承担)
记者昨日注意到,公安部官网发布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包括一系列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权益保护条款,包括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应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意见稿中,“见义勇为人员”被界定为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官方消息显示,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yyw1@cjyyw.com和jyyw2@cjyyw.com。
焦点1
行为发生日起2年可申请见义勇为
意见稿规定,具有5种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以及其他见义勇为的。
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记者注意到,申请确认见义勇为有时效限制。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焦点2
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可享就学照顾
在权益保护方面,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还拟可以享受一系列“福利待遇”。如对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等。
【追问】
因见义勇为产生费用谁负担?
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费用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引发争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链接
多地已出台相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在公安部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前,浙江、广东、贵州、北京等地都已出台了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于2014年8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市和区、县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减免费用。
浙江省早在2011年8月也印发了《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根据《规定》,浙江见义勇为先进人员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据去年发布的消息显示,5年来浙江共有92人获“见义勇为”称号。
此外,2011年备受关注的“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广东省社工委透露消息显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列入2012年广东省立法工作计划,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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