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律师、反洗钱案专家克里斯蒂娜·杜海姆接受《南华早报》采访时表示,一国公民要改变身份的首要前提,是得到其所在国家政府的同意。否则,所有的外逃犯都能在异国他乡轻易地隐姓埋名,逍遥法外。她认为,如果只是给客户提供如何在外国合法申请国籍的咨询服务,这是合法的,但Amicus提供的服务“闻所未闻”。
杜海姆强调,就邝婉芳和余英怡一案而言,如果她们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同意,就在西班牙或其他地方获得新的身份,以新的名字生活是不合法的。每一个和这个新的虚构身份相关的文件、证明都不合法,这是涉嫌身份欺诈的行为。
“加拿大近年来兴起一些比较神秘的公司,他们一般以‘投资理财公司’或‘理财咨询公司’的名义出现,而实际业务范围则十分广泛而微妙。”旅加学者陶短房告诉参考消息网-锐参考。实际上这些公司并不只为中国贪官服务,其中不少早在中国贪官移民潮兴起之前就存在。按一位业内人士的说法,他们“只是在兜售一些特殊的服务,任何需要且能承担费用者都欢迎”,贪官及其家属只不过恰好与这些公司的客户目标定位重合罢了。
陶短房介绍说,这类公司的“产品”包括大额资金跨国转移,在“避税天堂”注册公司和开设账户,利用第三国法人身份在加拿大注册公司,为购买加拿大当地物业寻找合适的“人头”,并采取措施(比如使用学生“人头”和用多个“人头”合股购买同一幢物业等)降低购买成本。
此外,近来比较流行的一种业务,是利用美国EB5政策(EB5投资移民项目,是美国针对投资者的一项移民计划,只要在美国投资50万或者100万美元并雇请10位雇员达两年以上,投资者在5年投资期过后,只要审核通过即可获得绿卡,没有学历、语言、年龄和商业背景的要求),在美成立相应基金,再让该基金投资加拿大房地产业,以此吸引中国富豪,据说这一模式可以同时办理美加两国移民,还可利用美国身份“洗白”其加拿大身份,据说一些贪官对此感兴趣。
英语中,“Amicus”一词来自拉丁文“Amicus Curiae”,即“法庭之友”。但根据Amicus公司所言,他们的所为很难让人相信是在依法行事。
“天网恢恢!虽远必追!”正如有网友所说,当中国政府境外反腐追逃的巨网在全球铺开后,无论“苍蝇”、“老虎”,还是何方妖孽,它们都难以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