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通知自2017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通知制定操作细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11号)同时废止。
附操作细则如下:
一、购买自住产权房提取公积金的处理
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且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处房产在五年内仅可提取一次。提取申请范围为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及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10元以下余额)。根据购买自住产权房所在地的不同,分下列情况办理: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审核要件
1.购买本市自住产权房的,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其中,资金来源凭证指购房款全额资金来源证明,包括:(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2)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3)职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2.购买外省市自住产权房,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房屋所在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致,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和户籍地证明等证明材料。
3.购买外省市自住产权房,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房的,应携上述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以下简称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提取申请,并签署提取承诺书。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对申请人购买自住产权住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市公积金中心应一律发起提取行为真实性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不能获取房屋交易真实性,或经核查房屋交易不属实的,不得准予提取。
二、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三个工作日内)。
(一)调查核实的方式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出的调查核实申请,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二)调查核实的时间
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