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管齐下,丰富和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面对新产业新业态创新发展速度快、跨界融合、“人人参与”等特点,按部门、属地划分,以资质准入为手段、管企业为主的传统监管方式难以适应,亟需向现代监管方式转型。
首先,建立审慎的监管制度。
不同行业的特征不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尽相同,监管的方式、重点必然不一样。甚至在一个产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其监管的方式也应有所区别。因此,在监管上需针对不同行业精准施策、量身定做,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针对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医疗器械和新型诊疗技术、新媒体、新能源、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技术发展,建立适应行业特征的监管机制,促进相关行业创新发展,势在必行。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新生业态,重点是促进行业发展,“放水养鱼”,在监管上应以包容的心态,宽监管为主,待行业基本成熟后,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政府与行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行业发展在政府的“视野”之内。对于一些重要的敏感领域,则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政府尽早介入,同步研究科学有效的监管方法。
其次,健全信用约束机制。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支撑。多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应破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体制障碍,发挥好信息网络技术的作用,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信用约束机制促进新兴经济活动健康良好发展。
再次,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是创新的过程,创新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其中潜藏着风险,如不及时控制必然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但也发生了欠债“跑路”等恶劣事件,给社会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影响。因此,一方面要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创新探索,另一方面要加强事中事后的风险管控,早发现、早控制风险。通过建立产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提高风险监测和处置能力,并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规避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确保风险可防、可控。
最后是发挥好信息技术手段的作用。
现代信息技术为监测、分析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动监管创新,加强在线、移动、大数据监管能力和队伍建设,以网管网,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从而及时、有效应对风险。
三、明确责任,调动多方力量共建新治理体系
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推动了治理模式从单向管理向双向互动,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调动多方力量、更加注重社会协同的现代治理方式转变。我国经济规模日益增大,经济系统的复杂性不断增加,监管难度和复杂度也相应提高,这对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应该认识到,政府的监管资源和手段是相对有限的,在新兴业态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单纯依靠政府力量难以有效满足市场监管需要。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推进,市场主体的自律、责任意识和规则参与能力日益增强,共同参与维护市场秩序的愿望强烈。因此,面对新兴经济的蓬勃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既需要、也可以依靠第三方、同业、公众、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共同推进行业治理。例如,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平台企业掌握了大量其他市场主体的信息如商品信息、企业交易情况等,相对于政府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可以发挥其协助政府治理的作用。而分享经济的发展,则改变了传统的一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众创、众包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让用户和消费者参与到产品研发设计中来,社会经济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如何解决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协商规则和维护权益。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政府监管机构需要与相关社会力量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联合社会力量协同治理,要在明确各方责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作用,提高监管效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并不是放弃政府责任,而是要建立更有效的治理结构,以适应新兴经济领域治理的需要。在这一多方共治的治理体系中,需要明确政府、平台、企业、消费者等各方的责、权、利,建立科学、合理的新型治理规则,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形成高效、协同的社会运转机制,但政府仍然要承担最终责任。总之,在对新产业新业态的市场监管中,应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按照政府在市场失灵的部分发挥作用、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不多干预的原则,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田杰棠戴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