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周强告诫法院队伍,要从奚晓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坚决管住自己,管住亲属子女,始终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
在今年两会上,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出,有的法官法治信仰不强,司法作风不正,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党纪政纪甚至徇私枉法,尤其是奚晓明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勾结司法掮客被称“司法界之耻”
2015年8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奚晓明“作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却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是司法界的耻辱。”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奚晓明被查,疑涉及山西张新明与吕中楼的矿山股权纠纷案——张新明的代理律师李飞是奚晓明大学同学,但李飞坚决否认涉案。民法学界称,张新明案是最高法院的一次“最荒唐的判决”。作为“学者型法官”,奚晓明将此案编入了最高法院指导审判的书中。
该案的缘由是:山西省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购买金海煤矿时遇到资金短缺,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向吕中楼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最后将股权悉数转给沁和。沁和最终共支付4.23亿元(张新明所承认的数额),获得在该煤矿占股62%。
不久,该煤矿市价飙升至百亿元,张新明想要回股权遭拒,于是以转让价格过低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废止当年的转让合同。山西省高级法院院一审支持了张新明的诉求。
此案上诉至最高法后,于2012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沁和归还张新明46%的股权。案号为“(2011)民二终字第76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称“这样高级别的、如此糊涂的判决,如果再不出来说句话,实在是对不起法律的良心了。”
奚晓明简历:
奚晓明,男,汉族,1954年6月生,江苏常州人,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二级大法官。
1972.01-1978.03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吉林大学法律系学生,获法学学士
1982.01-1985.0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1985.06-1993.0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正处级)(其间: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中级法院锻炼;1989.09-1993.01北京大学民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09-1992.09在英国伦敦大学学习)
1993.07-2000.0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其间:1997.09-1998.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中青班学习)
2000.08-2004.06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其间:1998.09-2002.07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08-2004.06挂职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4.06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5.07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