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反腐机构有以下几个:各级纪委、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国家预防腐败局等。
政府监察机关是依据中国宪法设立的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等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在中央层面,监察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在地方,政府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
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国政府为统筹预防腐败工作而专门设置的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2007年成立,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局长由监察部部长兼任。此后,地方也相应成立预防腐败局。
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认为:应当通过对行政监察法的修改,实现从行政监察到监察行政的转变。监察行政的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序列,是异体监督,不光是对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对国家立法机关的有关部门以及审判、检察等司法机关进行监察。
李永忠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选拔培养一把手是花心思最多的,但是各级一把手却是最容易落马的。就是因为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书记一个人手中,从而更容易被诱惑被拉拢被腐蚀。”
“统一的反腐败法之所以迟迟不能出台,主要是卡在反腐败的机构设置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很早就呼吁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他认为,要把监察机关直接设计到权力的顶层,而不是现在的二层三层,不能有太多的‘婆婆’。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就是直接到了权力的顶层,局长由总统任命,机构由总理领导。不是对内政部负责,而是直接对总统和总理负责。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现行《行政监察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监察机关定位不准,监察对象范围过窄;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保障不够;监察手段有限;监督程序不够完善。
马怀德建议将《行政监察法》更名为《国家监察法》,扩大监察对象,实现监察全覆盖。
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公务员及其任命的其他人员,这一范围与《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并不一致,应当将监察对象扩大到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部分社会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
扩大监察范围,明确监察职责。监察范围及职能应当是:检查国家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检查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中的问题;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赋予监察机关更加有效的监督方式。巡视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应当将监察巡视制度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方式予以规定,实行巡视人员、巡视对象、巡视单位的流动制,一次巡视一次授权;
规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反腐败关口前移,增强监察实效。打破主要以检查、调查、处理等事后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格局,综合、灵活运用事前、事中监督,加强文件廉洁性、合法性审查,重点工作环节现场监督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