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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警鸣枪疑遭人抢夺 有人指头说“朝这打”(2)

2016-11-25 09:27:54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以视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警告;来不及口头警告的,可以直接鸣枪警告;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此事中民警是否可以使用武器

王永杰表示,如果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条件,警察开枪伤到对其有严重人身危险的村民,则不需要担责。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本次事件中,警察在依法行使职权,部分堵路村民已经有围攻警察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行为,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如导致围攻村民受伤,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使用警械、武器过程中,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围攻持枪警察承担什么责任

王永杰称,视频中,有村民与持枪警察发生纠缠,村民应该是认为警察鸣枪不必要,追问警察为何鸣枪,而持枪警察也一直在步步退让,保持了克制,事态没有恶化。

在该视频中,警察的枪没有被抢走。村民抢枪的故意不明显,不宜轻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警察的枪被抢走,抢枪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本案中,有警察受伤,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调查警察受伤的具体原因和伤害的程度,本着刑法谦抑性的精神,决定对行为人采取措施的由轻到重的顺序是警告、罚款、治安拘留、刑事拘留。

警方是处理事发纠纷的中立的第三方,本案实质上是村民与砂石料场的群体性纠纷引起,村民的原本的诉求未解决,如果再有村民被判刑,长远来看,会影响当地警民关系。当然,对这些村民进行必要的法治教育还是必须的。

而韩骁律师则表示,本案中抢夺人民警察枪支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相关人员已涉嫌妨害公务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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