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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12位主要官员公布婚育状况 释何信号(4)

2016-11-12 19:14:57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第十二条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中央组织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中组发〔2014〕6号)

第三条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下同]不得在下列工作岗位任职: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上列机关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

(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及其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人员岗位;

(三)涉及军事、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国防科技工业、机要、组织人事等部门中的重要岗位;

(四)掌握国家安全事项,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监管等重大经济或科技安全事项等方面的工作岗位;

(五)其他不适合由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的岗位。

2010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通知》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报告的范围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报告的内容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报告的时间要求

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报告。

观海解局记者/张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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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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