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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莹事件”的真相,你被欺骗了吗?

2016-11-05 21:24:57  环球时报    参与评论()人

北苑车祸发生至今,网络上的各种说法纷纭。直到今天下午,北京警方正本溯源,澄清了事件中被网络谣言带偏了的所谓“黑幕”,然而从目前微博上的众多评论来看,仍然弥漫着盲目的怀疑和否定情绪,各种带着有色眼镜的坊间小道谣传,让一起车祸引发的悲剧蒙上一层非理性的雾霾,让原本应该被尊重的真相成为网络热点话题。

“丁莹事件”的真相,你被欺骗了吗?


我们不仅是在为一条逝去的生命而惋惜,而且是为捍卫真相的举措被质疑而感到惋惜。

当谣言出现时,官方不正面回应被理解为内幕重重,当官方经过数日调查澄清之后,却又被质疑为澄清的这一举措背后仍然内幕重重,总之,这一刻相信不少人的内心是崩溃的,因为大家都已经不知道如何才能“满足”个别网友的需求,去回应种种所谓的质疑了。

“丁莹事件”的真相,你被欺骗了吗?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意见领袖”、“网红大V”,借助各类网络平台扩散负面情绪,网络上批判情绪的蔓延,盲目的怀疑和否定,总是带着有色眼镜的解读、观察社会现象,甚至以此为荣,哗众取宠。反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又对身边的人和事不关心、不热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面对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紧急危难情境不能挺身而出,缺乏社会责任感,处世冷淡、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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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之后,肇事司机、涉案嫌犯便已经被控制,各媒体也曾经对此进行了公开的报道。并不像某些网友想象的那样,这条新闻被“雪藏”“深埋”。诚然,此次事件的细节上尚有一些疑点,但相信随着案件进入根据法定程序的开展,这些细节会得到逐渐的理清、还原。网上关于此事的诸多谣言、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测是否也应该暂时安静一下,毕竟网络环境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这种言行包括现实社会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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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通报?

事件发展至今,并不是通报迟来。而是一起交通事故之后,实际上当日的媒体报道中便已经有了初步的通报。随后央视也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涉案的嫌疑人也已经出镜介绍了情况。随后,相信官方肯定已按照法定程序开始进行调查取证和审理。之所以会在今天发布这则通报,则是因为网上太多毫无根据的谣言接连出现,开始对涉案者身份的谣传、对删帖行为的臆测等等传言在网络上流传,平安北京正是为了澄清这些无中生有的主观臆测,才再次发布声明。这则通报并非迟到,而是在非常及时的时期,对此事进行解释,以期得到网友们客观、理性、独立的判断,而不是让真相被网上的诸多谣言带偏。其实,平安北京的小编,在网友的评论中也对此进行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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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帖的黑幕?

一起交通事故之后,报纸、电视台、微博、微信都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有的媒体还进行了现场网络直播,不知网友从何处推断出了“控制媒体报道”的言论。其次,针对网友所反映的“删帖事件”,也正是因为网上的谣言众多,为了防止谣言扩散带给全社会的不良影响,相关网站的运营方才会对这些谣言进行清理和删除。清理网络谣言。谣言终究是谣言,最终还是要被破除归于尘埃。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信谁也不愿意面对一个充满情绪化、散步阴谋论、乌烟瘴气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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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轻的处罚?
首先,量罪定刑的事,咱们还是交给法院,警方目前已经根据这起车祸最显著的特点,对涉案嫌疑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根据目前的描述,警方是以交通肇事罪将嫌犯刑事拘留。究竟最终的量刑如何,还要经过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后定罪。因此仅仅在此就发布处罚畸轻的言论,是太过幼稚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结合此案的情况,暂时以交通肇事罪对嫌犯进行处理,是在履行严谨科学的法定程序。

应有的理性

一场交通肇事、一个生命离去的悲剧,在网上个别人的谣传炒作中,转化成了一场谣言与真相博弈的拉锯战。出现这种情况,让不少心存正义的网友感到可悲可叹。所幸的是,面对谣言仍然有不少独立思考的网友,发出了自己理性的言论。

“丁莹事件”的真相,你被欺骗了吗?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微博、微信朋友圈甚至视频直播风靡起来,虚拟的、不用担负法律责任的言论空间被瞬间撑开,现实生活中长久被压抑的最原始人类动物属性,在一个又一个所谓的民意聚集点上爆发,恶狠狠地向它们所谓的不公之处狂吠。这种狂热而又富有传染性的盲从和愤怒,实质上是对公民在最冷静、最客观、最理性的状态下产出的法律,予以赤裸裸的蹂躏和践踏。恶意干涉、制裁别人,擅自公开个人隐私和动辄质疑执法机关或当事人的道德,夸大其词地管窥蠡测以求眼球效应,这些行为应当被全社会所唾弃。

广场上欢呼的那些人群,只能接受非常简单的情绪,要么非常好,要么非常坏。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所作所为就不会再承担责任,这时每个人都会暴露出自己不受到的约束的一面。群体追求和相信的从来不是什么真相和理性,而是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他们没有真正渴求过真理,面对那些不合口味的证据,他们会充耳不闻……凡是能向他们提供幻觉的,都可以很容易地成为他们的主人;凡是让他们幻灭的,都会成为他们的牺牲品。                 ——古斯塔夫·勒庞 《乌合之众》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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