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各地分支机构、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以及大量的用户之间,便形成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代表国家对互联网直播服务进行全程监管的模式,和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和用户的直播行为、直播内容、直播过程进行监管的“双管理”模式。也可以称为“内外兼修”的监管模式。
四、“分职责”以强化地方监管
《规定》有几个地方都涉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四条明确了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执法工作,分别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都享有监督管理互联网直播信息服务内容的权力,也都可以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规定》的第十二条的备案管理、第十三条中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的指导权、黑名单制度的通报制度,也需要在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个层面落实和实施。可以看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和监管的相关事宜的处理,不是把权力集中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不是把权力往上移,而是要强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职责,让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担更多、更具体的监管职责。这一方面有助于调动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
网络直播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业态,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方向。网络直播减少了信息从产生、制作到消费的中间环节,使普通人成为内容生产的主力军,其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已经初步显现,将来必定还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和影响。《规定》整合提炼了业界较成熟的信息传播监管制度,是指导互联网直播各参与方的行为规范,其在实践中的实施,会对行业的合规、合法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