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不少于10人,具备计算机、通信及信息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
(2)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机房或者场地租赁协议,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
(3)平台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相关说明;
(4)面向乘客和驾驶员APP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5)网络服务平台后台数据调取、查询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6)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7)提供由交通运输部指定机构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技术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情况说明,接入本市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
(8)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的服务器物理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
(10)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说明材料,记录、留存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11)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符合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的检测认证证明;
(12)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
(13)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说明材料,向有关部门开放有害信息数据接口的说明材料;
(14)企业保证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的承诺书;
(15)企业对使用电子支付的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
(16)企业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的协议文本;
(17)有关部门认可的未设立资金池、未为用户开立支付帐户等违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的证明;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通过网络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
(二)接到申请后,运输局应当在10个工作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结果告知书》上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