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港大学生刊物猖獗煽"独" 教唆与内地"玉石俱焚"(3)

2016-08-12 08:47:18  环球时报    参与评论()人

香港《东方日报》10日的一篇评论称,香港这一辈青年可说是幻想、妄想的一代,特别是在大学受教育的不少人,他们能够这样,是倚靠香港几十年积累下来的制度资源和物质财富,都是他们的父兄辈在过去几十年的血汗辛劳结果,现在他们却变成不劳而获的纨绔子弟。他们不知道香港的历史,且不愿意去了解、学习,因此才天真地主张“独立”或“拥抱英国在香港的殖民主义”。在11日的另一篇评论中,《东方日报》称,香港本已长期存在“反共反中”的心态。香港回归以来,殖民地培养出来的既得利益者与精英在回归后甚至有更大的控制权。香港到处都是持外国护照、拥外国居留权、对香港的长远发展没有归属感的人。治权开始衰弱,媒体、教育(尤以大学为主)亦逐步沦陷。

香港政协委员联会创会总干事丘东称,“港独”的实质是香港政客“民主拒共”和部分香港青年人对国家认同感不足。香港九七回归前后都一直有不喜欢共产党执政的人和团体打着“民主”旗号反对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反对“港独”的政治斗争就是香港管治权之争。香港立法机关应该以爱国爱港者为主体,不能让鼓吹“港独”的反对派骑劫,否则香港政坛将永无宁日,无论谁当行政长官都会施政为艰,行政主导和稳定繁荣就会沦为空话。

香港星岛环球网11日引述香港执业律师黄国恩的话称,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条例》第三条明明白白地写着,任何人以任何公开的作为、发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意图或表明以下意图: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政府;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的立法会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等,即属叛逆罪。这是极严重的罪行,一旦罪成可判终身监禁。此外,《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及第十条有关煽动罪的法条称,任何人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激起中国或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项;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怂恿他人不守法或合法命令即属犯罪。黄国恩说,综观《学苑》的言论,有关言论已涉及危害到国家安全的问题,犯下多项刑事罪行,特区政府必须严肃处理,警方要依法立案调查和搜证,律政司亦应仔细研究有关叛逆及煽动的法例,如有足够证据应依法检控相关人员,绝不应因对方是大学生就予以姑息。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