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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将霾纳入气象灾害 专家:别把人祸定为天灾(2)

2016-08-01 11:54:23  中国环境报    参与评论()人

王金南: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由此可见,我们所定义的气象灾害,其产生的根本驱动因素是大气物理过程,其本质都是基本不受人力控制,或者人为干预和贡献极其有限的自然现象。从这个角度来看,霾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为活动产生的大量污染物排放,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所列举的气象灾害在成因上有本质的不同。因此,我认为霾不属于气象灾害的一种,不能把一种“人祸”通过法律定义成为“天灾”。

总体上,北京立法将霾列为气象灾害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试想一下,如果霾是一种自然灾害,到时我们如何去追究治霾不力的责任?如何去寻找治霾不力的责任主体?

柴发合:霾的问题不是气象灾害的问题,而是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叠加一定气象条件因素形成的污染问题。霾频发的地区都是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密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地区。形成霾的气象条件通常是静稳天气等,风速较小、大气流动性较低,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扩散。但是,霾并不具备气象灾害的特征,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等气象灾害的极端天气特点有着显著区别。

近年来在很多地区,霾的问题凸显,其危害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关键在于霾的环境公害特点而非气象灾害特征。导致霾发生的主因是人类活动排放。只要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就能减少霾的发生,因此霾是可以防治的。而面对气象灾害,人类只能通过各种防御措施尽量避免和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无法从根本上进行防治。

国务院制定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所列举的各种气象灾害中,并未包含霾。这是科学的。

建设通风廊道、增加空气流动性,对霾的防治能起到有效作用吗?

仅仅靠在城市中建设通风廊道,增加空气流动性来防治霾,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中国环境报:针对霾的防治,《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提出,编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霾和高温等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二审时,草案修改稿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款:“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通风廊道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

据了解,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建设通风廊道、增加空气流动性等,对霾的防治作用甚微,有人甚至用千分之一来形容。请问,对这些防治措施,应怎么看待它们的作用?特别是建设通风廊道、增加空气流动性,对霾的防治能起到有效作用吗?

刘文清:京津冀地区位于环渤海区域的西部,华北平原北端,其西侧、北侧背靠太行山山脉和燕山山脉。北京地区在局地源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加上弱低压场或弱高压场的影响,南部偏南或偏东风加上北部山前偏北风的控制往往会造成污染物汇聚、积累。由于偏南气流同时富含水汽和气态污染物,在北京山前地区积聚的同时,通过物理、化学过程转化,细颗粒物浓度会进一步升高,这是造成北京灰霾爆发式增长的重要原因。而均压场的控制和持续的偏南气流输送往往会造成细颗粒物持续多天的增长。偏西或偏北气流的输送则会一定程度上对污染起到消散的作用。

因此,若从气象角度考虑,霾是个中尺度影响范围下的污染现象,不是局限在某个城市或乡镇。北京又存在多尺度的城市热岛效应,这种城市热岛多尺度热力结构可导致城区气溶胶颗粒物传输及局部滞留、聚集等动力过程,进而使气溶胶颗粒物呈现非均匀分布特征,因热岛效应而形成的辐合场会加大霾污染和气象因素影响的不确定性。因此,仅仅靠在城市中建设通风廊道,增加空气流动性来防治霾的方法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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