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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犯人超期羁押猝死医院 医院公安均称无责(4)

2016-06-27 07:35:04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在这段录音中,刘副主任还提及到了有关转院的事宜,“我们是精神科,技术水平达不到,一旦发生别的情况,该转院就转院”。但他同时也解释了侯晨最终没能转院的原因,“他(侯晨)是刑警队送来的,我们要通知刑警队,我们怎么(擅自)转啊,或者家属来,或者刑警队来(人),在治疗上我们已经尽力了。”

针对此事,记者与霸州市中医医院取得联系。该院医务科科长陈连胜表示,侯晨的死因系心源性猝死,无法预测和治疗,属自然现象,与医院没有任何因果联系,因此,院方没有责任。

陈连胜解释称,猝死是指1小时内在没有任何原因情况下,突然发生的从发病到死亡的现象,而精神病人长期服用精神类药品,身体健康状况下降,发生猝死的几率也会高于常人。

对于家属反映的院方因费用问题拒绝放人的情况,陈连胜表示,欠费不是医院拒绝放人的主要原因,侯晨是由刑警队送入医院,没有刑警队的签字,医院无权放人,且家属并没有出示刑警队或公安局开具的证明,家属也无权将侯晨领走。

陈连胜同时表示,刑警队在2015年年初将侯晨送入医院时曾交了5000元治疗费。同年5月,又支付过100元给医院,截至侯晨死亡,欠款数额已超过10万元。然而,侯晨入院时,并无人说明谁会为侯晨的医药费买单,医院只能向警方讨要,但始终无果。

警方:死亡时不属于己方监管

针对警方在该事件过程中的诸多疑问,霸州市公安局于6月23日回复记者称,2015年1月26日,侯晨被移交至霸州市公安局,因其鉴定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羁押在霸州市看守所,警方依法对其监视居住,将其送至霸州市中医院治疗。而就在一天之后,也就是2015年1月27日,此案侦查终结,依法起诉至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霸州警方强调,从这一天起,该案就已经进入下一个司法诉讼环节,而侯晨于2016年6月11日死亡,并不在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期间。

警方同时表示,关于刑罚执行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而霸州市公安局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始终未收到关于判决或刑罚执行等的相关法律文书。

关于侯晨医疗费用支付问题,霸州市公安局曾先后两次向市政府提交了专门请示,市政府领导已审批同意,交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但并未就为何出现欠款做出详细说明。

对于医院病历上为何始终显示联系人系该局民警的疑问,霸州警方回应称,医院病例显示的联系人为此案的侦查民警,因侯晨自2015年1月26日被送到中医院后,并没有家属来变更联系人,故医院一直登记为该民警姓名。

此外,霸州市公安局表示,侯晨死亡后,警方协助医院处理尸体的做法,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而关于侯晨的死因,霸州警方在没有收到其家属或者医院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不能启动调查程序,更不能擅自尸检。

法院:犯人治病期间死亡己方无责

记者查看侯晨的判决书后发现,其中并未注明6个月拘役的起止日期。而死者家属和律师均认为,确定侯晨死亡时究竟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哪个阶段,对于事件的后续处理至关重要。

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与霸州市人民法院取得了联系。该法院审判庭简庭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侯晨患有精神分裂症,霸州市法院在将其送交看守所之前,通过电话与看守所方面沟通,“看守所所长明确表示,侯晨的情况他们不能接收”。此后,侯晨在医院接受治疗,不知道何时能够好转并达到进入看守所的要求,所以服刑的起止日期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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