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清真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它只局限于穆斯林的私人领域。按照教义虔诚遵守,是穆斯林自己的自由选择。既然不能立法,宗教领域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如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寺管会就应该、也可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的,做好党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因此,对于与清真有关的问题,它适合以社会治理的方式处理,即最大可能地引导宗教领域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发挥作用,由宗教界、信众自己来处理,而无需上升到国家管理、立法的层面。同时,中国穆斯林生活在不同地区,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下,清真食品的相关规定、认证,应尽量发挥地方宗教领域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在遵守伊斯兰教教义的前提下,按照符合当地社会文化,适合当地穆斯林群众的需要作出,而无需“大一统”,更无需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
需要指出的是,在推动“一带一路”、向西开放的国家战略的过程中,一些企业看到沿线中东、阿拉伯国家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从而提出严格清真食品认证,以取得沿线国家及穆斯林的信任和认同。在这一过程中,仍然要特别注意发挥宗教领域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为了保证认证的权威性而急于求成,越俎代庖,扮演宗教团体的角色参与其中。行政管理部门的立足点,应该是在“导”字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