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案为何改判无罪?
记者:浙江高院再审立案后做了哪些调查?
张勤(浙江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该案审判长):陈满案是历史老案,有些物证在一审审理前已丢失。为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院合议庭调阅案卷、提审陈满,踏勘作案现场,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院、浙江省检察院还找到了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还就陈满有罪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等证据之间所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分析。
记者:再审改判陈满无罪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张勤:一是原裁判据以定罪的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除陈满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作案。
记者:为何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张勤:首先,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他在侦查阶段经历了不承认犯罪、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承认犯罪的多次反复,到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审理时又全面翻供。第二,陈满关于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过程等主要情节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如陈满供述称,其持平头菜刀对钟作宽连砍数刀,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检验报告及照片等证据反映钟作宽所受伤害是由带有尖端和锋利面凶器形成的。第三,陈满供述将工作证留在现场的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侦查机关将凶手锁定为陈满的关键证据,是在钟作宽的裤口袋里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陈满曾供述,将工作证放在钟的裤袋里是为了让人误以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债。但多名证人证明未发现陈满有异常,陈满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
记者:除陈满有罪供述外的其他证据,再审是如何评判的?
张勤:首先,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火灾原因认定书等证据仅能证明钟作宽被人杀害,作案现场被人为纵火,不能证明陈满作案。第二,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无法对陈满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证作用,案内证据未显示侦查机关对于在案发现场收集到的物证(带血白衬衣、陈满的工作证、散落在现场的多把刀具等)进行过指纹、血迹鉴定,也未对白衬衣、工作证等进行照相留存,且上述物证在原一审庭审前均已丢失,原一、二审庭审中也无法出示上述物证,没有进行举证、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原裁判认定的作案凶器难以确认。第四,证人证言只是证明了发案时的相关情况、案发前后陈满的活动情况以及陈满与钟作宽的关系等,无法证明陈满实施了杀人焚尸的行为。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