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举报,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欧雅琴不解。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令欧雅琴更不解的是,丈夫被抓走的20多天里,她并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甚至不清楚涉嫌何种具体罪名,采取哪种强制措施,以及关押的地点。
还有一个问号是:举报时是匿名的,怎么身份就被查出来了呢?
在辩护律师周振文的介入下,衡阳公安部门提供了《监视居住决定书》。
周振文说,这份法律文书的纸张,还是在办案人员说缺纸的情况下,他从自己包里掏出的草稿纸。
决定书显示,衡阳市公安局在侦查“被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时,因案件情况特殊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2015年8月11日,对董志国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周振文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并没有“被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项罪名,周振文分析,此处或为笔误,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去掉“被”字。
这项罪名,用在董志国的行为上适用吗?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认为,董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不足。
冯卫国解释,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该罪涉及的信息范围是特定的,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本案显然不属于这一情况”。
此外,家属和律师质疑,衡阳警方的办案程序也存在问题。
《监视居住决定书》中显示,决定对董志国执行监视的居住地是衡东县白莲镇新街××号(户籍地址),由衡东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负责执行。
周振文介绍,而实际上,董志国的被监视居住地,是在衡阳市枫树林宾馆,宾馆右侧大门紧锁且有专人把守,系衡阳市纪委专门的办案场所。
周振文指出,《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有明文规定,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9月7日,周振文向衡阳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在犯罪嫌疑人住处监视居住,并要求会见董志国,均未得到正面回应。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彭新林认为,本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该案是打新规定的脸。”
结合被举报者谭建华的被重用,对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质疑,董志国家属认为,这已不是监视居住,而是限制人身自由。怀疑董志国被抓是“暗箱操作”、“打击报复”。
对于以上质疑,截至昨晚,衡阳市公安局一名主管宣传的李姓负责人称,暂未收到此案汇报材料,拒绝接受采访。新京报记者多次拨打衡东县纪委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
“举报无错,方式欠妥”
昨天,董志国第一次返岗上班了。
他的很多同事知道,此前,为审查董志国是否有经济问题,办案人员调走了河西管委会的账。
9月22日,衡东县纪委书记龙朝华在河西管委会通报了这起案件,认为这是董个人的行为,不要因为提走单位的账就人人自危。
但董志国的不安,妻子欧雅琴能看得出来。
国庆这7天,丈夫的睡眠不好,他经常晚上醒来,坐在床边。
直到现在,公安部门仍然在对董志国监视居住。
董志国认为,举报谭建华赌博的事,他并没有做错,只是方式欠妥。
但董的一位同事认为,他以这种调查方式举报,实际上破坏了某种潜规则。
针对这起“侦探门”案,反腐专家李永忠认为,对于类似的侦探式反腐,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治秩序,违反程序正义,如果助长这种方式,对法治和社会不利。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表示,为了打击对方而雇人秘密跟踪调查的行为,是一种有悖政治伦理甚至可能违法的不健康行为,应当加以约束,但在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对董志国的这种行为治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对于这场突如其来的家庭灾难,董志国的父母至今都难以理解那些晦涩的政治与法律关系。
在父亲董瑜福的期望中,只要儿子扔掉锄头,不再像他一样做农民就是祖上积德了。
9月22日,母亲肖瑜芳指着电视机对新京报记者说,衡东县电视台播出,举报违纪违法会有500到1000元的奖励。
“为什么我儿子做了这些事还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