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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杀人案曾爱云获判无罪 曾11年3次被判死刑(2)

2015-07-22 11:37:07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湘潭中院:法院经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在案发时段离开过她的证言以及本案提取的鞋印、指纹、绳索等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问,全案证据存在较多难以排除的疑点和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关键情节均无法确认。也就是说,指控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比如现场提取的鞋印和指纹的遗留时间无法确定,曾爱云在案发前曾两次到过案发现场,不能排除鞋印和指纹系曾爱云在案发之前所留的可能性;对曾爱云有无作案时间的问题,证人李某的多次证言前后反复,结合曾爱云和陈华章的供述来看,认定曾爱云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

2 案件为什么审理这么长时间?

湘潭中院:本案两名被告人和一名被害人都是湘潭大学在读研究生,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个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几次审理,在该案的审判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做了大量工作,始终本着对事实、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非常慎重。据了解,最高法院、湖南省高级法院和湘潭中院法官都到过案发现场,对相关证据进行实地复核。

2013年4月,湘潭中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根据湘潭市检察院的建议,先后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其间,湘潭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补充侦查工作,湘潭中院对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正是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湘潭中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易成晨 CN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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