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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去年发生杀医伤医事件155起 将严惩

2015-05-27 10:13:24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医犯罪典型案例的新闻通气会上通报,去年发生杀医伤医事件155起。最高法表示,对于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法院将坚持依法惩处。

最高法在会上表示,对于无端猜疑,蓄意报复,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被告人,或者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被告人,坚持依法严惩,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典型案件

昨天最高法还公布了涉医犯罪典型案件,称浙江连恩青故意杀人案就是一起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杀医案件。连恩青因对医院治疗效果和处理投诉事宜不满,2013年10月25日8时许,持铁锤和尖刀到医院报复行凶,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连恩青的死刑判决。前天,连恩青已被执行死刑。

据了解,连案主要围绕两个焦点进行,一是连恩青是否存在精神问题,二是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对于第一个问题,最高法曾两次到温岭市看守所提讯连恩青,并请来精神科专家与其沟通。据透露,连恩青此前曾在某医院治疗过精神疾病,院方认为连有精神方面的问题。但法医学鉴定结论认为,连作案时意识清晰,存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关于两者间的矛盾,最高法曾请教相关精神病学专家,综合连恩青的具体行为和表现,得出连恩青案发前有明确的预谋、实施犯罪时有明显的自我保护意识,在知道自己杀错人后能及时终止,最高法据此认为连在犯罪时具有清晰的辨认能力和稳定的控制能力。

关于第二个问题,相关鉴定结论认为医院方面不存在医疗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只是在患者姓名、年龄、婚否等情况的登记上,存在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的问题,但这些错误不足以构成对连恩青病情诊断的影响。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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