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三仁说,接到举报材料后的1月28日,检察院3位工作人员来到家里,表示对举报非常重视,“对相关人员的追责案件正在办理中。”
身穿蓝色羽绒服的赵志红,在宣判过程中一直非常平静。对于是否上诉,赵志红犹豫了一会后说: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3位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家属,也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昨日晚间,赵志红的父亲通过电视新闻看到了赵志红及其判决信息,“我们不管他了,也不会去看他。”
但挂断电话前,他的父亲两次问记者,“你知道什么时候执行死刑吗?”
详解“4·9女尸案”
【案发经过】
据判决书:1996年4月9日20时许,赵志红从呼和浩特市新城宾馆北墙外工地下班回家,途经原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家属区,到附近公共厕所方便。
他听见女厕所内有人走动的声音,即进入女厕所内,与正往外走的杨某某相遇(杨某某系被害人,女,殁年25岁),赵志红上前用双手猛掐杨某某颈部,致杨某某死亡后,将杨某某尸体担在隔墙上奸尸。
【律师辩护观点】
据赵志红律师提供的《关于“4·9案”的辩护意见》:该案只有赵志红口供证明系其所为,律师认为赵志红供述疑点众多,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赵志红对案件信息的描述有可能来源于其他渠道。请求法院依法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证据】
据判决书,公诉机关共出示了8项证据,包括报案材料及报案人证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现场勘查摄影记录、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大量证人证言、赵志红的供述以及赵志红指认现场的录像,且指认的地点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案发地点一致。
法院认为,该起案件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赵志红到案后主动供述上述事实,指认作案现场,且当庭予以供认,足以认定。
【赵志红态度】
据赵志红辩护律师谢飞、张瑞军介绍:庭审前和庭审过程中,赵志红一直承认此案是他所为。
【法院一审认定】
据判决书:呼市中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新京报记者 周清树 实习生 李骁晋 呼和浩特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