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由于法规滞后、审批流程过于简单,监督难以到位。例如,1990年颁布实施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包括疾病标准在内的多项规定模糊,早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梳理过往案件发现,不少违规者‘监外执行'都是由于网民或媒体的曝光才被发现。”海南省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代红说。
最高检监所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存在监督盲点,比如一些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决到底”现象;一些法院尚未建立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台账,有的罪犯未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对审判前未羁押、审判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监所检察部门无法掌握相关情况,存在无从监督的问题;此外,如何准确把握保外就医条件中“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标准,也是个难以操作的问题。
公开减刑假释信息,向“特权”插手说不
业内人士认为,违法“监外执行”对于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觑,要杜绝自己人查自己人,使一些人难以插手,才能遏制“监外执行”乱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说,人民群众对“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判刑后,重罪轻判、花钱买刑、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短等现象反映强烈,这不仅直接影响罪犯矫正改造效果,且严重违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对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法治社会建设的伤害极大,因此要查处一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
专家建议尽快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官。吴三军认为,应对保外就医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书内容、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一旦发现鉴定人违法操作,严惩不贷。“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在各个环节上进行周密设计,做到每个程序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当前很多政法单位建有公开的官方网站,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可以把有关文书放在网上公开,必将减少背后的“名堂”和“猫腻”,一些地方实施的减刑、假释公开听证制度探索值得推广。
避免“监外执行”还要针对特权服务对症下药。海南省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建平说,提高违规者的违法成本,让有权有钱者“不敢犯法”,完善监狱的医疗救治体系,减少监外执行需求,可以有效减少“保外就医”过程中的寻租空间。(傅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