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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公务员薪酬正陷入各方均不满怪圈(2)

2014-12-01 15:30:27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在我国,虽然1985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区分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机制,1993

    年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再次重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脱钩,这也是形成双轨制的标志点。但值得注意的是,两者在收入分配上的攀比从来没有停止过。

    在现实当中,一些机关和公务员进行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其灰色收入、黑色收入广受诟病,这也间接导致机关单位不敢涨工资和不能涨工资的现实。久而久之,公务员薪酬制度正陷入一个各方不满怪圈,低薪容易引发公务员在工作上懈怠不思进取,公开涨薪又会引起公众“拍砖”。“高薪养廉”呼吁了十几年,仍然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两难之间,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纷纷设立各种津贴补贴,变相提高工资成了无奈之举。这也引发一系列问题,津贴补贴的名目和标准都取决于地方财政状况,这就造成东部地区津贴补贴优于西部、发达地区优于贫困地区、胆大的优于胆小的、隐蔽的优于公开的等问题。

    相比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实像你刚才说的那样,有些公务员收入“低得不好意思”,同时也有部分公务员收入“高得不像话”。这种无序分配,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薪酬体系及其管理无疑是极其有害的,对国家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的不利影响也显而易见。

    建言基本工资所占比重应当提高

    京华时报:那您认为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的整体方向应该是什么?

    吕井海: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应该何去何从,这是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状况来看,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程度,但是这个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审慎而行。

    目前公务员收入水平尚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同步增长,这种“物价年年涨、工资不增长”的局面不能再继续下去了,长期下去积弊日深,不仅诱发新的社会矛盾,也给改革增添难度。

    我个人建议应从建立健全公务员薪酬社会保障机制入手,建立更符合国情、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权威的公务员工资标准或标准幅度,在新标准中要着重考虑提高基本工资比重,从而有效发挥工资制度的保障和激励作用;要在增加中央财政投入的同时,减少地方财政对公务员薪酬构成的自主决定权,以实现同一地区同级别公务员基本同工同酬。

    为了实现公务员薪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应建立公务员薪酬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其他人员薪酬水平的调查比较,作为调整公务员薪酬水平的参考依据,使公务员薪酬水平和经济发展、物价水平以及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任务等相适应,形成公务员薪酬正常增长机制。

    此外,还要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职业转换等情况下获得职业保障和相应补偿,加快养老双轨制并轨。

    京华时报:社会上有一种呼声,公务员薪酬状况应该更加透明,在这方面能否借鉴预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的经验,要求各地公开公务员薪酬结构和实际水平,实现“阳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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