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一些地方法院对以本地区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往往不予受理,即使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由于担心自身利益受到影响,司法机关也会设置各种障碍,或久拖不决。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胜诉率不到10%,审判效果和质量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就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有形无形的方式对行政审判加以干预。”
袁裕来表示,现阶段,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其人、财、物等资源要素均受制于当地同级行政机关,政府和法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作为对司法权独立性的探索,浙江台州法院系统曾试点“异地交叉管辖”,旨在“让法官在没有任何行政压力的前提下公正地判决案件”。
统计数据显示,异地管辖制度在浙江台州实施一年后,行政诉讼案件中政府的败诉率从13.1%上升到62.5%。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予以肯定,此后,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等改革措施在各地法院得到推广。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法治环境的变化以及诉讼制度本身的发展,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有些规定不适应,有些规定不完善。”早在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就撰文指出,行政诉讼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地步。
“红头文件”难起诉
县政府发文要求“没有初中毕业证,不能办理结婚证”。类似“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并非个案。
据了解,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考虑,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被视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起诉的。但在实际上,一些政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2007年,福建省平和县下发了一个备受争议的“红头文件”:没有初中毕业证,不能办理结婚证。尽管该文件后被废止,但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老百姓对这样荒唐的“红头文件”,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局限于行政相对人受到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侵害。”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中心主任姜明安说,受案范围狭窄,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救济,诸多方面的权利保护处于真空状态。
“要有效阻止‘红头文件'滥发现象,必须修改行政诉讼法,让老百姓能起诉政府的‘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姜明安表示,把“红头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必要的。
马怀德也曾发表文章称,20多年前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并没有意识到“红头文件”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载体和形式,而且当时认为很多“红头文件”是行政执法的依据,也不宜纳入诉讼范围。
“现在看来,中国法制建设经过20多年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基本上受到各方面法律的约束。”马怀德主张,应尽快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制度,以此来约束“红头文件”。
赢了官司执行仍难
专家分析,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司法体制的原因。
作为一个行政诉讼方面的“实干家”,袁裕来自称从来不把胜诉当作目的。他知道,即使千辛万苦立了案,法院判决起诉方胜诉,也可能遭遇执行方面的难题。对付执行难,袁裕来有自己的绝招,“我会在博客、微博上公开法院的判决,媒体一关注一曝光,法院和败诉的行政机关就吃不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