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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副院长:贪腐入罪门槛应降低(2)

2017-03-13 14:41:59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新京报:将反腐制度化,是近年来来很多人都在呼吁的。你提出制定《反腐败法》,你觉得在这部法里,哪些是关键的地方?

黄尔梅:我认为《反腐败法》,一是要把所有散在各处的相关法律集中在一起,让执法的人好操作,不要到各处去找。另外在适用主体上,我觉得范围应该更广,不仅公务员,那些比照公务员的是不是也应该纳入?比如医生、教师。此外,还有国企,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工作人员。

然后,在行为上,腐败案件不完全是贪污受贿,所以罪名不要只盯着贪污和受贿,我们公务员有很多不当行为,在苗头阶段就应该被遏制。

新京报:你说的不当行为,是不是类似于现在的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这不是党纪约束的范围么?

黄尔梅:我觉得反腐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关口前移,管理前移。八项规定对于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都比较明确,《反腐败法》可以吸收进去。我们很多最后走向犯罪的领导干部,他在初期是有一些迹象的,比如和商人密切接触,接受商人吃请,参加一些豪华的娱乐活动,他不是一下子就走到受贿几千万,上亿元。

新京报:那么什么是不当行为,什么是腐败,怎么来界定?

黄尔梅:腐败的界限在哪儿,这个一定要清楚。我觉得要确定一个底线,去年韩国出台了一个最严厉的反腐败法,把腐败的界限划到比较低的位置。

我们现在贪腐的起刑点由5000元提高到3万元(特殊情况除外),我觉得有点高。一是现在一直在说要从严,所以入罪的门槛应当降低;另外,我觉得起刑点低一点对很多干部是挽救。为什么要等到他贪污受贿几千万上亿元才抓起来,然后一判十几年或者终身监禁,无期徒刑。当然,我说入刑,不一定非得进监狱,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开除公职,甚至社区矫正等等,方法很多。

(责任编辑:刘伟 C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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