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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常委:建议允许海外华人保留恢复中国国籍

2016-03-15 09:13:20  观察者网    参与评论()人

政协常委:建议允许海外华人保留恢复中国国籍

全国政协常委、广东省侨联副主席李崴(资料图)

中国人移民到海外,究竟是中国力量的流失,还是中国力量的延展?中国自195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并在1980年经国籍法确立的单一国籍制度,随着时代变迁,是否已出现调整的需求?

据财新网3月11日报道,针对这一问题,全国政协常委、广东省侨联副主席李崴在这次全国两会中提案,建议删除目前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

“如何修改国籍法涉及到中国人的自我定义”。李崴认为,目前国人入籍外国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已不合时宜,应该删除,让“中国人”的法律概念覆盖更为广泛。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已经超过35年,一直未有修改。该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但李崴认为,现行规定造成了几大问题:

第一,在该条款下,中国公民取得外籍后,因丧失中国国籍,回国需要申请中国签证,给海外华人回国访问和长期居留造成极大不便。

且该条款不利于人才引进。因为,出国留学并在海外长期工作者,不少是中国建设亟需的人才;其中,那些取得外籍而丧失了中国国籍者,无法方便地回流国内。而那些拥有外国居留权但未入外籍者,如果长期在中国居留,也可能会丧失外国居留权,因此对于回国工作往往心存顾虑,就算回来了也总有“候鸟心态”。

第二,李崴认为,该条款损害民族凝聚力。他说,很多人取得外籍是出于现实生活的考虑。如果在取得外籍后仍能保持中国国籍,海外华人更能维持与中国的情感纽带和对中国的认同,并能将其延续到后代。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并不要求入籍移民放弃原国籍;保留中国国籍,也能让海外移民更为名正言顺地为中国争取利益。

第三,按该条款,中国公民取得外籍后就丧失中国国籍。如此一来,其在海外将完全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在国内还可享有国外领事保护。这给外部势力干涉中国内政提供了借口,不利于维护中国国家安全。

第四,按该条款,中国公民是否还具有中国国籍的认定依据,需从属于外国法律和外国国籍的授予行为。“这相当于将外国法律置于中国法律之上,有损国家尊严”,李崴说。

李崴回顾,从历史上看,海外华人为中国革命、抗战、传播中国文化、扩大中国的国际影响力立下了历史功勋;而今,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更得益于海外华人在资金、市场、人才、科技、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巨大贡献。海外华人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力量,过去中国也没有不承认海外华人的国籍。

直到上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为了消除一些国家、特别是海外华人数量庞大的国家的政治顾虑,才先后与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以条约或联合公报的形式,处理当地华人的所谓双重国籍问题,并原则上不再承认外籍华人的中国国籍。这一政策在1980年的国籍法中正式确立。

但李崴认为,这种做法完全割裂了外籍华人与中国的法律关联,弱化了他们与祖国的情感纽带,“尽管原意是消除他国疑虑,但实际结果是放弃了对海外同胞的责任,但却并未换取他国的真正信任。”

他呼吁,如今中国和世界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早应该摒弃。他还称,在中国陷入超低生育水平、面临着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今天,外籍华人理应成为社会发展的贡献者。“根据各国经验,适度引进移民有助于缓解人口危机。”李崴说,“吸引海外华裔回国定居远比让其他族裔流入更为合理。

基于上述思考,李崴提交了《有关中国国籍优先的提案》的提案,建议重新审议和修改国籍法,删除“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相关规定,让海外华人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曾拥有中国国籍的,均可自动获得中国国籍;除非本人主动放弃,中国国籍永远有效。并希望以此彰显中国主权,维护国家安全,凝聚民族向心力,保障海外华人权益,吸引海外人才。

但是,李崴在提案中也设计,一旦国籍法进行修改后,则“拥有外籍的中国国籍者”,在中国境内不得享有选举、投票、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

此外,仍具有中国国籍者,在入境中国时应使用中国护照。中国政府对其国籍的认定“以中国国籍为优先”,不承认其外国护照的有效性。据此,中国国籍者即使取得外籍,只要未正式放弃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不得享有外国领事保护。这将使中国政府和法律对相关人员的管理更有保障,有助巩固国家安全。

李崴指出,从世界经验来看,除中国、印度、日本等少数国家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没有规定本国公民入外籍之后将自动丧失本国国籍。而中国也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有这条规定的国家。

“实际上,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普遍接受多重国籍。”李崴介绍,为了方便公民在海外旅行和经商,如爱尔兰等国家,甚至还鼓励本国公民在保留本国国籍的同时取得外籍。此外,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等国也出台法律,鼓励海外国人自由返回祖籍国,并大量吸引和安置了海外国人。

相对而言,中国自2004年起,为吸引外籍人士实施的“永久居留证”制度,其门槛过高,受益者年均不过几百人,无法适应目前的对外交往形势。

李崴说,中国社会长期以来视人口为负担,而非贡献者。但无论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力竞争还是文化传承来看,一个国家最宝贵的资源就是对其拥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的人民。他指出,如何修改国籍法,涉及到中国人的自我定义。李崴认为,“让‘中国人’的法律概念覆盖更为宽泛,只会拓展中华民族的影响力,强化中国的国际地位。”

(责任编辑:赵逸 CN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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