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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回应立法法三审删"税率":并非倒退(1)

2015-03-10 08:38:05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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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表示,税率仍然需要法律确定。

有记者问,《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了税率调整由法律规定,但三审稿却删除了“税率”,有人认为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倒退,是不是意味着全国人大默许国务院自行决定调整税率?

对此,郑淑娜说:“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则。在我们国家税收由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一直这样规定的。2000年《立法法》是把税收基本制度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这一次《立法法》的修改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税收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二审稿中规定了税率,为什么这次没有了?”郑淑娜解释,我们是这么考虑的,二审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这个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得更加科学,我们采取了现在草案的表述。

“那法律是不是不要定税率了?”郑淑娜说,不是这个意思。税种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都是它的基本要素。“我们搞一个税法,一定要把这些基本要素写出来。如果需要国务院和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定会在税法当中做出明确的授权。”

声音

税种已包括纳税人和税率等方面

删去“税率”因表述不科学

新京报:在《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中,专门提及“税收法定”原则,你怎么看待“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戴仲川: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对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我国现在的税收立法来讲,18个税种有3个税种是全国人大立法确定。“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对未来税收立法工作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新京报:有媒体报道称,《立法法》修正案的三审稿中,删去了关于税率的表述,你知道其中原因吗?

戴仲川:二审稿中确实有关于税率的表述。这个表述是否应出现在《立法法》有一定争议,在征求意见时,有专家认为表述不够科学。因为税种本身就包括了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等方面。《立法法》只规定“税收法定”这一原则。

人大应加强税法立法水平

新京报:《立法法》规定“税收法定”这一原则后,是不是意味着人大将加强税法的制定工作?

戴仲川:我想“税收法定”原则确立后,人大一定会在税法的制定方面有更多工作要做,会按照这一原则加强税法立法和修改工作。

新京报:那么这一原则确立后,国务院组成部门如果有提高税率的建议,是否需要报请人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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