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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刑法中增设终身监禁震慑贪污受贿犯罪

2015-03-06 21:23:28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中新网北京3月6日电 (记者 江耘)“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处以终身监禁,以达到既不需要执行死刑,又能起到有效惩罚与威慑的作用,让犯罪人付出沉重代价。”6日,全国人大代表郑坚江建议,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同时,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得减刑的“终身监禁”来震慑犯罪,让贪污受贿的人不敢贪。

“终生监禁”系英美法系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生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通常适用于较严重的犯罪。

中国《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慎用'成为我国法律界的共识。”郑坚江说。

相比于普通人犯罪,郑坚江更关注贪污受贿人员的判刑。

根据中国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死刑分为立即执行和死缓。

“当死缓二年内若无新的犯罪则转为无期。无期二年以后转为二十年。只要没有新的犯罪,减刑之后,十几年就出来了,几乎没有人在监狱待一辈子。”郑坚江说。

然而,根据现有刑法的处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以10万元为起点量刑是十年以上。“贪污受贿数额是10万元的十倍、百倍的量刑也是十年以上,反映出量刑很不平衡。”郑坚江如此表示。

他还认为,现《刑法》中的“刑种”对上述犯罪行为过于偏重人性“理性”和挽救的特点,多难以适用死刑,“在遏制犯罪作用上显得过软,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有犯罪分子认为死不了而不惧怕刑法惩处的倾向,设终身监禁的刑事处罚具有现实意义。”

在《刑法》中增设“终身监禁罪”,郑坚江说,一来显得人道和法律意义上的“宽容”皆存,二来让其为自己所做的罪行用时间为代价进行感悟,终身在监狱中反思自己的罪行,“达到既不需要执行死刑,又能起到有效惩罚与威慑的作用,让贪污受贿的人不敢贪。”(完)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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