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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院长:应禁止强令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

2014-03-12 07:29:49    新京报  参与评论()条

    ■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给出庭被告人贴上了“犯罪化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违背。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建议去除出庭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告人在庭审中穿着印有看守所名称、编号的“号服”;一些男性被告人被剃光头;大多数被告人戴着手铐进入法庭,除了一审被判处死刑以及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以外,还有不少被告人戴着脚镣出庭受审;在庭审中让被告人坐在“低栅栏”中受审。这些做法就像是给出庭被告人贴上了“犯罪化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违背,应当予以去除。

    首先,强令在押犯罪嫌疑人剃光头是违法的。199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让出庭被告人穿“号服”也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至于戒具,法律规定,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和出庭被告人,不戴戒具是一般原则,加戴戒具是例外情形。但实践当中,擅自扩大加戴戒具适用对象范围的现象比较常见。让被告人坐在“低栅栏”里受审,虽然依据1997年1月3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但这一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于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原则、制度的发展。

    出庭被告人被贴上“犯罪化标签”存在明显弊端:一是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穿“号服”、戴戒具,实质上已经把他作为有罪的人对待了;二是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三是不利于保障被告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被贴上“犯罪化标签”后,被告人处于一种被压抑、受审讯的状态,这不仅影响其辩护权的行使,而且加重了控辩结构的失衡。

    去除庭审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涉及各政法单位,当前,应当重点对以下法律、规章或政策予以修改调整:

    第一,建议中央政法委牵头,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就去除出庭被告人“犯罪化标签”问题开展专项调研,联合下发规范性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强令“剃光头”、“穿号服”、违法“加戴戒具”等问题。    

    第二,建议中央政法委牵头,废止1997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被告人席设于审判台正面,采用低栅栏”的规定。规定被告人席使用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的桌椅,并可根据庭审安全的需要为被告人配备纸笔。除了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或者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的被告人外,不得采用“低栅栏”。

    第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在被告人进入审判庭前,一律为其脱去“号服”,除了过于不严肃的服装外,允许其着便装。在被告人进入审判庭前,一律为其去掉手铐。除因暴力犯罪一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或者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的被告人外,禁止给被告人戴脚镣。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任何戒具。

    第四,待条件成熟时修改刑事诉讼法,将上述内容纳入其中。

    □张立勇(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

(责任编辑:cn005)
关键词:剃光头 穿号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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