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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历史:我们亲历主体税种的重大改革(2)

口述历史:我们亲历主体税种的重大改革(2)
2019-09-27 14:06:29 国家税务总局

我是江苏无锡人。1953年赴苏联莫斯科财政学院学习,1957年毕业回国后,被分配到财政部税务总局,从事工商税收和海洋石油税收工作。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后,我任地方税务司司长,1996年退休后在中国税务学会工作,曾兼任两届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我直接参与了1958年、1973年、1994年税制改革,参与起草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工商税条例(草案),主持起草了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几个地方税暂行条例的初稿。

1957年我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参与工商税收相关工作。盐税原来是由轻工业部征收的,后来归到税务总局来征收,原来在轻工业部负责征收的余强同志也调来总局,后来这些工作就由我们两个人负责。各地的土盐、海盐、井盐和板盐的征税情况,我都去看过。那时候,山东省寿光县还不是蔬菜基地,那里都是晒海盐的,海边都是盐滩,喝的井水都是咸的,很少有外面的人进去。

改革开放初期,有个很大的争论。当时发现沿海有油田,但我们一没技术二没人才,开不开发、怎么开发,石油部门争论得很厉害。有人认为,找外国人开发是卖国,等于把资源给了外国人,但是不找外国人又开发不了。后来决定还是要对外开放,美国、英国、日本和伊朗的公司都来了。1982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局,后来改名为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我就去了那里工作。

海洋石油税务局是副司级单位,起初归财政部领导,部领导亲自组织该局系统的组建工作,在上海、天津、湛江和广州成立了四个分局,广州分局还在深圳设立了一个征收处。初期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和外商接洽,谈怎么开发,怎么分配。当时的主要问题是怎么缴税。后来确定了用“分油”的办法,油开采出来,按多少比例给外方,留下的归我们,税收包括在内。过了几年,我们又征收了矿区使用费。

在开征新税种的过程中,我们地方税司的同志们做了很多调研,包括土地增值税等。1994年税改前夕,国务院领导在北戴河开会,我当时就在北京负责起草地方税的多个暂行条例。

从事税收工作几十年,我始终铭记党员身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我和总局及各地同事一道,不断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实际,钻研业务,为祖国的税收事业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寓管理于服务的初衷没有变

口述历史:我们亲历主体税种的重大改革

苏晓鲁,73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原助理巡视员。

自1978年底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涉外(国际)税收管理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坚持依法征税,遵循国际惯例,服务改革开放,始终是涉外(国际)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从单独涉外税制的执行和管理,到统一税制下的国际税收管理,管理的税种和内容虽不断变化,但上述基本原则没有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初衷也没有变。

1979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成立了对外税政处,职责就是统一协调处理涉外税收事务。当时,整个财政部税务总局只有69人,我们这个处人员较少。1980年初,我从交通部公路局系统调入该处,在此一直工作到2007年退休。27年间,我始终在涉外(国际)税收相关岗位工作。

回顾涉外(国际)税收发展历程,我认为有几点工作比较重要。

第一,税收法治思想和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改革开放后,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税收问题如何解决?这是一个很急迫的问题。当时对国营企业采取的是上缴利润的形式。对于外商,国家决定采取税收形式参与外商企业利润分配。既然采取税收形式,就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涉外税收从一开始就坚定实行税收法定原则,有法律的就征税,没有法律根据的就不征税,这对于推动中国税收法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978年改革开放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解决了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个人的征税问题。1981年又公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解决了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问题。后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外企进入中国,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税收待遇、税率水平、减免税优惠等方面存在差距。与此同时,国内要求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解决这些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上述两部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合并,制定实施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我参与这些法律制定的相关工作后,深感在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过程中,不管情况怎么变,税收法定原则不能变。

第二,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UN)税收协定范本原则,草拟了中国的税收协定范本草案。

改革开放伊始,税收协定对中国来说是一个新事物。此前,中国只是在如国际轮船运输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等协定、协议中有一些涉及税收的条款,而没有单独的税收协定。

改革开放后,税收协定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防止逃漏税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要拟定中国的税收协定范本草案,必须借鉴成熟的国际经验。OECD范本在20世纪60年代已经形成,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UN范本在20世纪70年代也有了,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1980年—1983年间,我们把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学习,制定了中国的税收协定范本草案,以利在税收协定谈判中争取对间接投资所得降低税率征税和饶让抵免待遇。1981年,中国与日本首次进行了税收协定谈判并获得成功,积累了经验。1983年,中国与日本签订了首个对外税收协定。

第三,涉外(国际)税收管理制度不断充实完善,创造了许多先例,为税收征管提供了经验和借鉴。例如,在考察了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纳税申报表后,在设计涉外纳税申报表时,我们加入了“誓言”内容,实行誓言制。又如,我们研究制定了涉外税务检查规程、审计规程、反避税规程,统一下发了涉外税务检查证。再如,20世纪90年代初,先行研究计算机先进手段在涉外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开发了反避税信息软件与征管软件。

第四,借助国际组织合作平台,不断提升国际税收管理合作交流互鉴共治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借助OECD、G20、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等合作平台和“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改革,促进了改革成果的实施和推广。

税收征管情牵一生

口述历史:我们亲历主体税种的重大改革

王秀,72岁,国家税务总局原征收管理司司长。

1968年,我从北京市来到山西省大同市插队。1972年的一天,公社来了两个招工的人,是大同市财政局的。虽然那个时候还不清楚财政局的工作机制,但我还是先报了名。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后,我被分配到较偏远的口泉第三税征处。这之前,大同市税务局没有女同志下乡征税搞外勤,我们是第一批下乡的女税务专管员。就这样,在经验十足的税务干部的带领下,我们不仅去企业查账征收,还下乡征收卖瓜子儿、卖蚕豆的临商税。在外勤工作的不断历练下,我成了局里的业务骨干,还专门负责过重点税源——大同水泥厂的征收管理工作。

后来我从口泉分局调到了大同市局的税政科,那个时候,征管还和税政在一起。1987年,我又从大同调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征管处工作。

从改革开放后到调回北京的这些年,我明显感觉到,十一届三中全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税收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加强。

在税收征管部门,我一干就是13年。1997年是全国税务系统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推动税收工作重心向征管、向基层转移并取得可喜进展的一年。也是那一年,征管司一分为三,稽查局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成立。2000年,我调到了信息中心担任主任并兼任信息办常务副主任,继续为税收征管现代化而努力,直到2007年退休。退休后,我依然在关注着税收事业的变化与发展。传统征纳交互方式正潜移默化地发生改变,优质、高效、统一的税收现代化服务体系日渐成型。作为曾经的税务人,我非常欣慰。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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