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华视点 > 正文

地铁打人,是否性骚扰需权威发布

2017-05-31 14:01:44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警方应对这起事件作出信息披露:仲大军因何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涉及性骚扰?如果没有,原因在哪,是证据不足还是女生诬陷?                       

所谓“经济学家”仲大军在北京地铁里对女孩“蹭胸”、打人事件,没有因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而告一段落。5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在自己的微博中贴出了仲大军的自辩书。仲大军高调指责:自己坐得好端端的,怎么可能蹭着她?相反是女孩让他“挪一挪”,很不礼貌,“纠缠不休”,他才先后打了女孩3个巴掌。

首先,事件中有没有性骚扰?仲大军称:警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我是在地铁上‘因琐事与李某发生纠纷,动手打了人’”。目前至少可以肯定,一、仲大军接受了警方行政处罚;二、他也自认打了人。

这个事件不能够任由当事双方自说自话,需要权威的声音。警方应对于这起公众关注的事件作出权威信息披露,包括:仲大军因何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涉及性骚扰?如果没有,原因在哪里,是证据不足还是女生诬陷?

至少因为打人而被警方治安处罚的仲大军,就不要去抢女生的“原告席”了,哪怕没有蹭胸的事情,一个女孩子说一句“让你挪一挪”,也不是动手打人的理由,动手打人,就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本来就不冤枉。如果仲大军觉得女孩子是在诽谤他,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不服警方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至少目前作为“被治安处罚对象”、作为一个“违法者”,仲大军想挽回自己的公众形象,请拿出证据和诉讼的结果来。

其次,受害女孩对性骚扰、对殴打的事件维权,也未必到此为止。目前,警方应该已对殴打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女孩如果觉得处罚过轻还是可以提出“刑事自诉”,直接起诉仲大军的故意伤害罪。《刑诉法》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另外,女孩子也有权就仲大军性骚扰、殴打行为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仲大军作出赔偿、公开道歉。这件事也再次揭示被性骚扰女性维权之不易,“地铁痴汉”“咸猪手”等性骚扰行为,一般没有伤痕可验,除非有明确视频监控、证人、当事人自认,否则很难直接认定。这是在考验警方执法的智慧,也是在考验全社会应有的正气。还是要说明,这起事件不能成为“各执一词”,仲大军已自认打了女孩3个巴掌、已被警方“行政处罚”,故意伤害的违法已经坐实了,是否“性骚扰”还需要权威信息发布。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关键词:地铁打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