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有了“史上最强”、“长了牙齿”的《环境保护法》,但解决“存量问题”时,却似乎依然面临着“拳打棉花被”的尴尬。
近日,经由民间环保组织和媒体曝出的华北平原上的污水渗坑问题,让人揪心。随着国家环保部的介入调查,以及当地政府做出回应,人们发现,治理渗坑比想象当中复杂得多。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很多污水渗坑积弊已久,涉及“无主坑”、环保责任主体“倒闭”、污染责任个体无力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等问题。我们已经有了“史上最强”、“长了牙齿”的《环境保护法》,但解决“存量问题”时,却似乎依然面临着“拳打棉花被”的尴尬。
首先,长期存在的污水渗坑,特别是“无主坑”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这次河北的两个最大渗坑,是原砖厂和原化肥厂留下来的,之后被两个农民偷倒废硫酸,形成目前恐怖的污染局面。两家企业应该早已经“倒闭”,甚至厂房可能都已经被拆除,但却留下了两个巨大的环境“窟窿”。按国土、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砖厂取土烧砖,应该要回填土地,恢复土地原功能,原砖厂显然没有做到。这就导致了“无主坑”问题。
在法律主体已经“消失”的情况下,怎么去回溯环保责任?国外的立法经验是,公司解散之后,其他有关公司还要继续承担环保责任。美国《超级基金法》明确规定,污染的设备所有人、污染物的供应商、运输商、出借人等等,都要对污染承担连带责任,“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方面值得中国立法借鉴。
其二,加快设立“环境生态修复赔偿”制度,让污染者在被行政处罚之后,还要承担起环境的修复责任。
当初两个偷倒酸液的农民,只被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而当地政府却要列出3848万元的预算来治污。如今,两个农民早已刑满出狱,但是20万平方米的两个污水渗坑还在威胁环境安全。
环保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对于动辄天价的环境生态修复费用来说,只是九牛一毛。《环境保护法》本身还是没有全面覆盖到污染之后的生态修复这笔真实损失。所以,2015年中央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在行政、刑事责任之外,污染者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又认打又认罚”。目前,浙江绍兴市已经在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