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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细解《婚姻登记条例》
修订条例的原因
修订条例是政府转变职能、服务群众的需要;
修订条例是保障婚姻法贯彻实施的需要;
修订条例也是婚姻登记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需要。
下一步的工作
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培训力度;第三,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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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三)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
(四)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五)将有关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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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单位证明、简化手续让结婚更轻松
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后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另外再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而以前一直延续的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证明等其他手续,通通减免。这样的规定,简化了手续,避免了许多结婚者“跑”结婚证的繁琐和精神、肉体上的消耗,使结婚登记真正成为一件轻松的喜事。
·婚姻登记要建档立案并被长期保管
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这是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一项要求。
·涉“外”婚姻登记归口在省级民政机关
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特殊病患仍有可能拿不到结婚证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患有某些“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结婚证。
·三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离婚登记
有三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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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证明
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就意味着离婚当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婚姻登记街道办不再管
乡政府可不去
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改变了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必须由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这意味着,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唯一机关。
·自愿离婚当事人双方可当场领到离婚证
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苦等1个月的审查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多收费要退回当事人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要受到行政处分外,还要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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