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检察机关撤诉 刑法尚无依据(1)
2007-04-15 12:27:53 法制日报 京报网   查看评论
    
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检察机关撤诉 刑法尚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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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检察机关撤诉 刑法尚无依据
    记者亲历E话通聊天室 色情猖獗触目惊心(点击查看组图)

    
    北京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网上裸聊案时,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片段:
    
    问:什么是裸聊?
    
    答:网上聊天时一起脱衣服,摆弄自己的性器官。
    
    问:聊天为什么要脱衣服?
    
    答:刺激。
    
    问:你何时进入“美丽心情”聊天室裸聊?
    
    答:2005年7月到8月。
    
    问:你在聊天室担任了什么角色?
    
    答:我和聊天室的主人比较熟,有时他把“帽子”(聊天室临时管理权)给我,我就负责对这个聊天室进行管理。
    
    本报记者 陈虹伟
    
    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立立(化名)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通过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
    
    张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很快,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
    
      裸聊定何罪 起诉犯了难
    
    裸聊作为网络违法的新型犯罪,我国在制定刑法时尚未出现。这种行为能否定罪,定何罪都尚不明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裸聊的性质有多种不同的认定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裸聊行为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规定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裸聊行为应当构成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是纯个人行为,由于参与者之间不具有现实接触的可能,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不会危害社会,受到行政处罚即可。
    
    如果认定本案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就要求该行为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虽然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淫秽信息可以不具有有形载体,但是它仍然需要有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电子文件形式作为必须的载体。本案中,随卷移送至检察机关的光盘中记录的视频信息仅仅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录制下来的视频文件,而并不代表其原始的存在形态,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解释》的规定,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由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并非为了谋利,因此,如果认定其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话,就要求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解释》第3条第2款之规定,即“制作、复制、贩卖、出版、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或者“制作、复制、贩卖、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由于实时视频形成的不是电子文件,因此无法计算其具体个数;犯罪嫌疑人只是该聊天室临时管理者,因此不能够将上述点击数都由犯罪嫌疑人一人承担。因此,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话,最直接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无法认定其具体传播的数量,也就无法对其定罪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构成聚众淫乱罪。检察官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对于“空间”这个概念的理解应当包括地理空间与虚拟空间两部份,虽然裸聊的参与者来自各地,不具有地理概念上的空间同一性,但是由于聊天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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