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不受保护 北京买假派克者被判不赔偿 2002-08-02 08:30:14
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高志海李煦)广大消费者都知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寻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审结的一起案件却提醒某些“消费者”:必须是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才会依法受到“消法”保护。 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审结的这起案件起因是,去年12月31日,孙先生在北京某购物中心购买黑色派克笔300支,购物中心为孙先生开具发票,并注明:派克笔(黑)300支,单价35元,金额10500元,产地(美国)。孙先生称,购买这300支派克笔是自用,对每支笔35元的售价未产生质疑。 今年1月,孙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在购买时服务员强调是美国原装进口,商品标签和开具的发票上都注明产地是美国。但购买后,却发现所购的笔在外包装上无任何产品标识,属“三无产品”,于是要求购物中心出示这批笔的美国进口商品合法手续,但遭到拒绝。由此,孙先生认为购物中心伪造产品产地,属欺诈行为,要求购物中心依据“消法”有关规定,双倍返还货款,承担诉讼费。 而购物中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称,孙先生在开具购物发票时一再要求服务员写“派克笔”,注明产地“美国”,服务员曾告知是上海合资生产的,不是美国生产的,不能写。孙先生却称是单位要求的,否则不能报销,也无法送人,并说与购物中心无关。因此,购物中心应孙先生要求开具了购物发票。后孙先生以此笔产地不是美国为由,要求赔偿。购物中心认为,孙先生的行为不符合“消法”的法律保护范围,不能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购物中心同意给孙先生退货,但不同意双倍返还货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购物中心给孙先生退货。孙先生对判决不服,以购物中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孙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需要购置的。因此,他与购物中心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这起案件不适用“消法”双倍赔偿的有关规定。购物中心同意退货退款,应予准许,一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据此,二中院终审判决,购物中心返还孙先生1万余元货款,孙先生返还购物中心300支黑色派克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生活必需品”存疑 很无奈,我们的目光又一次聚焦在“知假买假”是否受“消法”保护这一敏感话题上。比起“上海事件”没有丝毫界定的“知假买假”,这次加上了“非生活需要”的定语,但这种“进步”传达给我们的,却是向制假售假不屈不挠的屈服,以及“警惕法律倒退”的更强烈感受。 与是否“知假买假”一样,是否“生活需要”同样模糊难以界定。按照这种判决的逻辑,我不知道买300支钢笔和3个汉堡包哪个更像“生活需要”。汉堡包可以吃,也可以拿来喂蚂蚁。钢笔可以写字,可以送给宠物,也可以博红颜一笑……现在连这些是不是“生活需要”都搞不清,真是越活越不知道怎么活着了。 如果说我们承认自己购买的产品属于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私有财产的所有者理所当然地对自己的产品有处置权。也就是说,我买的东西,怎么用是我的自由,怎么用都是自己的“生活需要”。只要不违法,别人就无权干涉。现在的感觉是,不仅自己对财产的处置权受到了干涉,还要面临对选购某种商品动机的质疑。如果自己对买东西的目的都要填表登记存档的话,整个社会将人人自危。 更可怕的还不是这些。几乎所有对“知假买假不受保护”持赞同意见的人,都有一个几乎相同的理由,“这种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如果这顶大帽子成立,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法律在保护什么样的“经济秩序”。对消费者打假行为的扼杀就是对制假行为的放纵,是对我们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嘲弄。打假要受如此限制,只能使制假售假更加泛滥。
与 或 新闻标题 关键字 以上全部
·国家级治脑病新药思维源 ·中藏药治疗脑病新突破 ·治类风湿,强直性脊柱炎 ·养肾·痛风·长寿 ·肝病泌尿脑萎缩新药介绍 ·强直性脊柱炎康复乐园 ·让中医辩证不孕不育 ·国医治股骨头坏死一绝 ·乙肝为何久治不愈? ·二千元垄断批发做老板 ·中医中药专治前列腺 ·治牛皮癣白癜风已成现实 ·专治痛风病的白衣天使 ·不孕不育的杏林奇葩 ·专卖店零售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