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沉甸甸的“七米长药费账单” 2001-02-09 08:57:21
贾华越 河南省郑州市9岁患儿在阑尾手术后死亡,其医疗费用高达8万余元,在家长的要求下医院拿出长达七米的账单,患儿的家长以用欺诈手段强行多收医疗费为由,把医院告上法庭,这是国内首例依据《消法》进行“一加一”索赔的案例。 七米长账单案再成焦点2000年12月22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郑州市儿童医院的医疗收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认为,“医疗收费纠纷非《消法》调整范围”,对原告依照《消法》索要知情权的请求不予处理,对其索要的“一加一赔偿”的请求也不予支持。九岁孩子因切阑尾而死1999年12月4日上午8时,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一小四年级学生陈一鸣因肚子疼,随父母到郑州市儿童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和腹膜炎,遂定于当天下午3点半动手术。下午5时半术毕,患儿被移入病房观察。据值班护士记录,当时患儿体温、呼吸、心率均正常。到下午6点半时,情况出现异常,在场的家属和护士急忙喊来值班医生,经检查认为无异常,“不用做特殊处理”。接着,闻讯赶来的手术麻醉师也对患儿进行了检查,同样认为无异常,也不需要做特殊处理。然而,到了晚上8时半,患儿突然出现危急,呈“抽泣样呼吸、四肢发凉、神志不清、心音微弱、无血压”。医院连忙组织各部门的医生进行抢救,一直抢救了24天,终于回天乏术。患儿的父母认为:出事的当晚8时半后,患儿就已因医院的过失死亡了,医院花24天时间抢救已于事无补;关键是术后的3个小时,医院的值班医生和麻醉师均没能及时对患儿的异常变化进行必要的抢救和治疗,因此,这是典型的医疗责任事故。郑州儿童医院则认为:由于病人手术实行全麻,一般会在术后出现类似呼吸不畅、心率加快等症状,但决不是致死的原因;患儿之死是由于手术引起了多个脏器的功能衰竭而导致死亡,因此,医院并无责任。一起医疗事故纠纷就这样出现了。由于双方均不能以有力的证据说服对方,便把矛盾的焦点交给了尸体检验,希望经过尸体检验后,可以查出死因的结论到底是什么。但由于医院在抢救患儿的24天里,使用了大量的高效药,因此患儿的死因就是经过做病理切片也难以弄清原委。七米长账单上找到漏洞患儿29日已死亡,收费单上却显示30日还在享受“危重护理”,并做了一次“化验”;7.56米长的账单上,收费项目逐项所加之和与账单末尾的“合计”数竟相差上千元;2分钟内竟做化验15次,收费952元。这是原告从医院提供的账单上找到的漏洞。据陈荣友(患儿家长)介绍,为了挽救孩子的生命,多方筹集了84800元,交给医院。25天后,8万多元钱只剩下了一千余元,应陈荣友多次强烈要求,医院才给他打出了收费明细单。账单长达7.56米,共24页,媒体报道中认为,一是账目混乱,自相矛盾。1999年12月29日14时10分,陈荣友的儿子陈一鸣被医院正式宣布临床死亡,可在医院的费用清单上,30日的收费赫然在目;二是重复收费严重。进口呼吸机每天的收费是720元。可12月8日、14日、21日却均出现了两次收费,即每天收取1440元;三是巧立名目高收费。四是张冠李戴。只能对传染病病人收取的“终末消毒费”,也出现在一个阑尾炎患儿身上。郑州市儿童医院对此的解释是:微机的原因致使账目不符。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七米长账单”成了一个有特殊意义的代名词。依据《消法》告上法庭2000年7月18日下午,陈荣友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状告郑州市儿童医院以“高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欺诈手段,非法强行多收医疗费6336.3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出“一加一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受理了此案。陈荣友称“诉诸法律实属无奈,是被郑州市儿童医院逼出来的。”陈荣友还指责:经多次交涉,医院勉强提供了两套计算机打印出来的“费用结算清单”,令人惊奇的是,两套清单竟相差7000多元。对此,医院解释说,一套是住院处电脑打印的,一套是财务科电脑打印的,财务科的电脑有毛病,费用多的那一套是正确的,得按费用多的那一套算账……对此解释,陈荣友表示不能认同。他认为,41741.17元的西药费里面,都用的是哪些贵重药,其中一张4332元的大处方,他甚至不知道都开了哪几种药。“我有没有了解一下这些钱都花在什么地方的权利?我有没有了解一下我孩子到底都做了哪些化验、都吃了医院哪些药的权利?”一审判退110.3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收费基本不错,但极个别项目在有关部门明令取消后仍然收取,应予退还。原告最引人注目的要求是,认为医院侵犯了患者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被告向患者家属赔礼道歉,并依照《消法》规定对向患者多收的费用实施“一加一赔偿”,法庭对此表示,因本案非名誉侵权及原被告医疗收费纠纷非《消法》调整范围,故原告要求赔礼道歉及给予“一加一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医院退还原告的医疗费110.30元,原告支付被告会诊费787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及反诉请求。对此判决结果,原告认为不能理解。他坚持认为,患者就是消费者,而且还是非常特殊的消费者,应该得到《消法》的保护,判决当日就表示将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急寻解决医患纠纷办法关于“七米长账单案”的报道中,还有一个尚未有满意结局的“案中案”,在账单案之前,陈荣友还以“医疗事故治死患者”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郑州市儿童医院。其实,在医院和患者的纠纷中,最多、最有争议、最难处理,也是双方都头疼的就是这两方面:医疗事故处理和医疗费用纠纷。陈荣友与郑州儿童医院的矛盾在这两方面都有突出的代表性。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医患纠纷使之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和思考。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医疗事故已成为与伪劣农资、服务欺诈、商品房、三包不落实和伤人事故并列的六大消费者投诉热点之一,每年的“3.15”更是成了无数医疗事故受害者喊冤的日子。一场有关这个话题的论战正在卫生部门、法律专家和有关人士中展开。医疗事故处理的关键是医疗事故鉴定。不久前,在北京轰动一时的女童卵巢被割一案由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受伤害女孩被判得到30万元的经济、精神及其他各种损失的赔偿。这个案子前后审了将近3年,关于事故的鉴定就做了3次。为什么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会这么难呢?实际上,医疗事故难就难在鉴定上,民法规定,法院审理案件遇到技术性问题可以聘请专家和鉴定机构,包括法医、最高法院、公安部、高检中的鉴定机构和民间、大学中的鉴定机构,当然也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但最终取信哪一个由法院来决定。中消协会长曹天玷指出,医疗鉴定一直是医院和医疗部门组成的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的,结果往往有利于医院一方,这显然对消费者不公正。很多患者也认为,鉴定机构与医院当事人关系密切,又缺少客观监督,若当地有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倾向,则患者难讨公道。人大代表对此早已表示出相当大的关注,人大代表就此问题在人代会上提出了10项议案,去年“两会”又有代表希望尽早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湖南团的32名代表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只由单一的卫生界人士组成是很多医疗纠纷得不到圆满解决的重要原因。他们建议在新法当中,鉴定委员会应加入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的人参加。同时在新法中,要明确医患双方的权益、医疗纠纷处理的范围,对民事补偿的方法做一定的调整和补充。对此产生的论战已经进入法律领域,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于无法适应现实情况而备受非议,法学专家梁彗星甚至提出看法:医疗事故不一定要找医疗事故委员会做鉴定。中消协会长曹天玷日前透露,重庆、云南等地已经开始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中引进法医等司法界人士,正在修改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草案中对患者也是消费者作出了明确界定,处理医疗纠纷将不再是医疗部门内部的事。日前,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专门机构,将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员专家库,专家由临床医学专家、卫生管理专家和法医组成,对争议较大的纠纷,在医疗事故鉴定时,可以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同时实行必要的病历开放制度,维护病人的知情权。医疗费用纠纷的争论焦点则集中在医院收费的透明度上。许多患者认为,医院收的费用是不清楚的,有些“很专业”,一般人都不懂,但医院应该有所说明,因为不懂,医院又没有说清楚,所以就会怀疑。患者的问题是:我有权知道,你为什么不主动告诉我?医院方面认为,医院的收费项目比较复杂,又经常会发生变化,而且不同级别的医院收费标准有所区别,大部分都公布了,只是患者没有注意到而已。当然,一个不言的事实是,经济收入是医院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另外多收费和乱收费的情况在相当多的医院确实存在。消委会收到的这一方面投诉也为数颇多。读者可能会发现,“七米长账单案”中明确提到,《消法》不适用于医患纠纷,但在医患纠纷中,消协人士出面说话的时候越来越多。这体现了一个趋势,也说明了一个矛盾,患者是不是消费者成为解开医患纠纷的关键问题。目前唯有浙江省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把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实际上就明确了医患关系就是消费关系,病人就是消费者。虽然这个“办法”在2001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人们认为,有了这个办法,好多事情就好办了。 “七米长账单案”如果发生在浙江,在今年来打官司,可能就是另一种结局。医患纠纷在医患关系变化之后,在新世纪可能也不再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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