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凡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此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户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企业在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进水水质不超过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接纳用户排放的超标污水,并与用户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对污水处理厂已接纳超标排放污水的用户,应当根据其水质超标情况加收污水处理费;加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超标排污费,而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