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关税壁垒?
2001-10-15 10:02:33
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它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它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它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根据关贸总协定规定,允许缔约国对本国工业实行保护,但这种保护只能利用关税手段,而不能使用其它的非关税措施。这在关贸总协定中又称作关税壁垒。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已成为最大障碍,因而关贸总协定及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消除关税壁垒。通过采取关税减让谈判达到这一目的,从而保证贸易自由化的真正实现。 由于关税保护手段具有一定透明性,便于衡量和监督,使贸易的扭曲减少到最低的限度,同时,关贸总协定规定了缔约各方要在互惠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相互约束全部或部分产品的关税税率,已经约束的税率3年不许提升,如需提升要经协商谈判,取得同意,并且要用其它产品的减税来裣关税提升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关贸总协定规定关税作为保护本国贸易、限制外国产品竞争 的唯一方法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国的粮食或其它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对任何形式的 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并且允许为保护本国幼稚及避免某一产业由于受到大量增加的进口产品冲击,而造成严重损害,采取一定的非关税措施,如数量限制、许可证等。但也是有期限的、暂时的,最终缔约各国都要为实现关贸总协定的目标,逐步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努力。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草案》附件9的保障措施协议中,就规定了保障措施不得超过4年,经延长后,总期限不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实施保障措施可超过最长时限2年。协议生效后180天内,有关缔约方要拿出逐步取消灰色区措施的时间表,并在4年内逐步取消灰色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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