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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相关法律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