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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法院庭长称赔钱减刑不等于有钱减刑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聪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赔钱减刑”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少杀慎杀”原则。从今年起,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对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详文] [评论]
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 抢劫犯赔5万死刑变死缓
  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但这一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详文] [评论]

案例:赔5万元获轻判死缓
  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
  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详文]
律师:被告人赔钱减刑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问:《刑法》规定了从轻、减轻的具体情节,但民事赔偿并不在列,这是不是说广东东莞的做法违法?
  田文昌:不能说法院的做法有问题,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现在一个大的背景是,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慎杀、少杀是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在法的规定范围内,减少死刑是正常做法。
  罗江民:抢劫致人死亡,《刑法》判刑很重,最高可判死刑。但从证据方面,如果证据很充分,判死刑,没问题。如果证据单薄,有时可能判个死缓、无期。现在的大环境是,慎用死刑,尽量少杀。这个抢劫杀人案,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人赔偿一些财产给被害人,法院可以判轻一点,这是允许的。
  问:那会不会给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容易逃脱法律制裁?
  田文昌:至于花钱不花钱的事,体现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抚慰,是一种悔罪的表现,这对缓解双方的冲突是有利的。法律如果能缓解冲突,达到尽可能恢复心理平衡这个目的,那为什么要杀呢?两者不是一种必然性的关系。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命。不能用朴素的单纯的报复心态来看这个事情。从构建和谐社会来看,法院这么做也必须的。
  罗江民:这么做,社会可能不大理解。这就需要多些这方面的宣传,不是杀人就必须偿命。但社会也不要因此认为,花钱就可以买命,这种可能性不大。有些受害人反而想多赔一点,不一定要把被告判死刑。判了死刑,死者的命还是救不回来的。
  问:现在很多网友对此似乎不理解,反对的声音比较强烈。
  田文昌:东莞法院的做法是符合趋势的,在慎重杀人这方面也具备积极意义,社会的潮流也是尊重人的生命。
  罗江民:法学界、律师界多数声音建议取消死刑。我的观点是,被告判了死刑,也救不活死者。另外,从国外经验来看,取消死刑,犯罪率并没有升高。关键是,一旦发现犯罪,公安部门就能把嫌疑人捉拿归案,让他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详文]
高法收归死刑复核权:从慎杀走向少杀
  按照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死刑案件核准权将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案件,关乎人命,质量惟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最高法院要着重抓好诉讼程序的完善,搞好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确保死刑核准权的统一行使。 [详文]
众专家谈高法收归死刑复核权
  三联生活周刊:促使司法界重新思考“死刑案件核准权重新收归最高法院”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近几年出现的类似杜培武、佘祥林案的一些重大冤案错判吗?
  陈光中:这里面存在着多种因素。一方面确实同近些年媒体曝光的一些死刑错案有关系,这些案件中有的已经执行,有的判了死刑没执行,后改判死缓的。出现这些错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案件本身复杂,办案时因为错综复杂的情况造成错判在所难免。其次,越是重大案件,上级越要求短时间内破案,这种压力容易造成下面警方立功获奖的迫切心情,有时觉得证据差不多了就认为案件破了。第三是个别地方确有刑讯逼供手段的运用,破案时先要锁定犯罪嫌疑人,在证据掌握不足的情况下,有时候刑讯逼供确实能迅速破案,但也可能出现由于忍受不了而做假口供或者被诱供的情况。第四,法院和检察院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不敢轻易宣判无罪,死缓或者无期,害怕激化社会舆论,被害人家属揪住不放。事实上,刑诉法明确规定,“罪疑从无”,即在有证据说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同时也有无罪的证据的情况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该犯罪嫌疑人应无罪释放。
  陈兴良:死刑核准权下放以后带来一些问题:死刑标准的不统一,这主要表现在地区之间死刑标准不统一,各省之间差别甚大。而且各个罪名之间不统一,不同人群之间也不统一。例如毒品犯罪案件。目前只有广东、云南等5个省下放了死刑核准权,其他省则由最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标准就不一致。港澳台和外国人的死刑案件由最高院行使核准权与内地居民之间也不平衡。 [详文]
不该被忘却的几起案件
被刑讯逼供的无辜警察杜培武
  无辜的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曾以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10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云南省有关部门今年7月审理另一个案件时发现,杜培武案却是是一个错案。他们知错纠错,让杜培武终于获得了自由。 [详文]
强奸杀人案被错杀的聂树斌
  该男子供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叫王书金,并交代其曾在河北省强奸多名妇女并杀害了其中4名的严重罪行。王书金招认作下的这起凶案,早已被当地警方宣布侦破了。一个名叫聂树斌的21岁青年被认定是此案的凶犯,并于1995年4月27日被河北省高级法院核准并执行了死刑! [详文]
湖北“杀妻”冤案佘祥林
  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此之前的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当时检方认为佘祥林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详文]
凶手招供爆冤案 无辜者已被处死10年
   呼和浩特和自治区两级法院都认定呼格吉勒图犯了故意杀人罪,很快,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到了2005年10月,赵志红因“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落入法网,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当年在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即“4·09”案件的详细经过。 [详文]
评论:错案昭雪不能寄望偶然
  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无罪推定的原则逐步树立,重证据轻口供的办案原则开始发挥作用。尤其是围绕着一些典型案例,公共传媒开展了深入的讨论,公众开始了解到程序违法的危害性,这样的整体氛围催促司法机关彻底改变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错误的乃至违法的习惯做法。也正是在这个法治进步的大前提下,著名的钟祥投毒案的几名嫌疑人得以洗清冤情,我们也开始懂得,聂树斌、佘祥林等人的不幸遭遇有多么不幸。在法律的名义下对他们实行的枪决和关押,恰恰违背了法律所维护的正义原则,这是历史的悲哀,而认识到这样的悲哀,又是当下的社会之幸。认识到这样的悲哀,可以促使我们加快改革司法制度,推进司法独立的进程,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最基本也是最终极的法律保障。
  我们的反思还不能止于佘祥林、聂树斌的个案。正如前面所述,由于历史的局限,由于法律观念的偏颇,错案办成铁案、尤其是疑案办成铁案的几率不可低估,更不幸的是,必然办成的错案往往只能靠偶然因素来昭雪。佘祥林之所以得以出狱,是因为他那“被害”的妻子意外“复活”,聂树斌之所以突然让人想起,是因为真凶落入了法网并供认不讳,那么,是否还可能存在着其它的未获颠覆性证据的冤案呢?我国司法制度有没有旧案复核的机制?我们有无检点自己过往错误的足够勇气?[详文]
回顾: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主谋被判死缓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刘利民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传全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九年不等。刘利民等九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9.21万余元。 [详文]
打死警察案主犯被判死缓是因为“花钱买命”?
  根据法院的判决,刘利民在此案中起组织、策划、纠集、跟踪、指认的主要作用,系主犯,而且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对这样的罪犯显然应当判处死刑。如果不判处死刑,则案犯须有减轻处罚的理由,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有自首情节。此两种情况,法院经审理确认刘利民均不具备。虽然刘利民犯罪后自动投案,但一来他在受审时不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二来他是在案发三天后迫于压力才投案,所以,他的投案不属于自首。
  法院“对其应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惟一理由是“其近亲属能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赵女士说,刘利民家属在判决前向法院交了5万元赔偿款,就是判决中的“其近亲属能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不管此说是否属实,法院判处刘利民死缓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因为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立法精神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调解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它不能作为减轻刑事处罚的依据。如果此理由成立,岂不成了“花钱买命”?如果刘利民拿不出足够的赔偿金的话,是否就可以对其判处死刑了? [详文]
副部长遇害案被告判死缓

  备受社会关注的甘肃省省委宣传部原副部长石星光被害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丁齐伟、杨大军、孙培俊均表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就第4被告蔡毅一审被判无罪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1月2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作出宣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判对丁齐伟、孙培俊量刑适当,对杨大军论罪应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杨大军在作案中未持凶器直接致死被害人,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蔡毅在得知杨大军等人犯罪后,将杨皮鞋藏匿,但归案后即将其听到的杨大军等人的犯罪经过如实进行了供述,并带领警方起获了皮鞋,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法院认定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丁齐伟、孙培俊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丁齐伟、孙培俊的定罪处刑和对蔡毅的无罪判决。同时以杨大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之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丁齐伟、孙培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详文]
北大男生80刀砍死情敌被判死缓

  3月31日下午,记者来到海淀区北京世纪坛医院。2005年6月25日早上6时多,正是在这所医院,北京大学医学部大二学生安然80刀杀死同班同学崔培昭。
  在北京世纪坛医院南区教学楼4层的见习医生宿舍区,几名安然的同学正在涮洗室中洗衣物。得知记者来意后,他们面露难色。“虽然过去大半年了,现在一提这件事心里就不好受。”
  “你看,这是当时安然一个人住过的房间。”在同学们的指引下,记者来到楼道中部北侧一间宿舍外,门紧锁,门框上还残留着部分封条。“出事后,他这间房就被封了,到现在也没人住。大家都知道他脾气古怪,而且很爱与人争吵,所以尽量都躲着他。2004年12月在医院实习时,就让他单独住一间。”
  谈及去年6月25日早晨发生的那一幕,许多同学记忆犹新。
  “当时不到7点,我还没起床,就听到楼道里有人喊‘杀人了’出门后,就看见一堆人聚在楼道西侧楼梯口,4楼至3楼之间,楼梯的阶梯上和扶手上到处可见斑斑血迹,尤其是楼梯拐角儿处,一大摊鲜血淤积在那里,十分刺目,顺着楼梯跑到3楼,看到崔培昭倒在血泊中,衣服都被鲜血染红,脖子上被开了一个大口子。”
  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同学表示,“安然这个人有时候确实令人害怕,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他喜欢玩刀。人不合群,大家平时都躲着他,然而他有意无意地就会拿出一把刀来显摆一下,我记忆中他最少有3把不同样式的刀。”而且实验课上不给兔子打麻药就开刀的事,他也记忆犹新,“有些女同学,连给兔子打针都不敢下手。他居然不给兔子打针就开始动刀,兔子发出的声音现在想起来头皮都发麻。” [详文]
掐死教授女儿的售票员被判死缓


  2005年10月4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年过七旬的清华大学教授晏思贤一家三口,乘坐公交车,因发生口角争执,在冲突中女售票员朱玉琴掐住晏教授14岁女儿晏继勤的脖子,致其瘫倒昏迷。16个小时之后,医院宣布晏继勤死亡。事发后,北京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
  据悉,公交车上引发这场惨剧的原因是为了一张车票。在公交车上,时年42岁的售票员朱玉琴认定晏家从新街口车站上车至蓝旗营下车票价为两元,而晏家表示是从相隔一站的新街口豁口车站上的车,票价应该是一元。为此,晏家的女儿气愤地说:“她们怎么这么不讲理?明明新街口豁口上车,怎么这样!什么玩意儿,真不是东西!”
  售票员朱玉琴被此言点燃怒火,她一手揪住少女头发,一手掐着她的脖子。女孩的母亲上前阻拦,少女乘机朝朱踢去。愤怒的售票员猛扑过去,再次掐住了女孩的脖子。女孩的母亲回忆说:“‘你别欺负我妈妈’,这是她留给世界的最后一句话。”
  “我的孩子怎么啦?救命啊!”听到母亲不停地喊,车这才停下来,已驶出一站地,差不多有几百米。司机是个20 多岁的小伙子,他说:“你们都走不了,要拉到总站去罚款。小孩打了我们乘务人员。”“能不能先把孩子送到医院?”母亲央求道。
  双方僵持着。在激烈冲突时,没有一个乘客站出来说话或劝架。当时毛毛站在工具箱旁,距离左侧双排座椅非常近。但这个时候,后面有人大声喊:“到底开不开车!快开车!” [详文]
立即枪决邱兴华令人震惊!

  舆论风潮一波又一波地呼吁为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邱兴华案的终审宣判也随之一拖再拖,且眼看就要跨过2007年1月1日上收死刑复核权的大限,种种迹象促使人们相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即将同意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但是,昨日上午9时突如其来的死刑宣判乃至紧随其后的9时57分的一声枪响,人们惊呆了。
  此时距2007年1月1日仅剩86小时,所有心存一丝鉴定希望的人,或许直到这一刻,才意识到自己先前的天真。
  在12月28日之前的一个多月里,一个又一个精神病学鉴定权威声称邱兴华患有精神病,且邱兴华患病几成国内精神病学界共识;律师、法学专家也三番五次呼吁法院同意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众多媒体也在不断传递专家的声音,本报就曾刊发多篇评论吁请鉴定;在广泛的社会讨论中,公众意见也从不支持鉴定占多数转为支持鉴定占多数。但是,这一切在法院的眼里又意味着什么?
  竟然是“炒作”二字。据报道,记者在昨日开庭时采访陕西高院宣传处,问:“法庭不做精神病鉴定了”?陕西高院宣传处答曰:“这个事情就不要再提了,都是炒作。”很难相信,心怀赤子热忱的吁请者的奔走呼吁,最后竟落得“炒作”二字的恶评。
  从对吁请者的恶评可见,陕西高院深知舆论的风向,但他们却仍然漠视专家的意见、公众的声音,漠视程序公正,依旧我行我素,一意孤行。于是,所有的舆论监督,所有的专家呼吁,统统败下阵来。 [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