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知情权会遇到取证难(1)
2004-03-12 13:03:34
全国人大代表李葵南提出“将‘妻子对丈夫的财产和收入享有知情权’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后,本报记者(以下称《新京报》)采访了专门从事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北京市妇联权益部副主任李静(以下简称李)。 《新京报》:在此次人大会议上,一位来自上海的人大代表提出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十二条建议,其中有一条是“以多种形式保障妻子对丈夫各种收入的知情权”。具体的她提出了比如将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房、车等,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你怎么看待这个意见,你觉得将这条意见列入立法范畴合适吗? 李:这个意见对保护妇女权益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建议,但是至于是否适合列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我还是有保留意见的,因为依照我的经验来看,这种案子在取证上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仅仅从这方面来进行约束,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 《新京报》:您刚才说依照你们的经验,是不是说在你们平常受理的投诉和接触的案例中,有不少是因为丈夫隐瞒自己的实际财产状况而导致的? 李:是的,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她们对丈夫的财务状况表示怀疑,因为丈夫整天在外面花天酒地,但是问他要钱却总是说没有。当时两个人一起把生意做了起来,或者是丈夫在外面做生意赚了钱,但是男方后来变了心,在离婚要分割财产的时候,男方说自己没有一分钱。男方把钱转移了,但是找不到证据,这个界定是很困难的,而且要女方自己举证。 《新京报》:那么把这样的条例写进去不是正好可以解决这样的不足吗? 李:但是这个问题并不那么简单,我前面说过了,这个建议不是不好,但主要是举证困难,你怎么证明一些已经被转移到别人名下的财产就是你丈夫的?而且这些案例的案由大多数是由猜测而起,而我们是不可能就猜测而进行立案的。这个问题和我们国家目前一些制度的不完善有关系,比如我们的金融信用制度,在发达国家个人财产的状况,在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之后是可以比较容易地了解到的,但是在我们国家要真正了解一个人的财富状况就没有那么简单了,这也会导致取证的困难。
■ 观点 财产透明是私事
魏明伦 全国政协委员 收入是夫妻间的隐私
这得分情况,有的女大款挣得比丈夫多很多,丈夫在家料理家务,她的收入也应该向丈夫公开。夫妻之间是应该有隐私的,当然也包括收入。我的收入都是交给太太的,这是我自愿的,因为她全职在家,需要安排家用。但是我腰包里偶尔也会有私房钱的,这个就没必要都跟太太讲的。所以不能用法律来要求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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