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云南分公司两名高管被撤职 当事飞行员噤声(1)
2008-04-08 08:30:30 央视国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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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派工作组调查集体返航 罢飞人员已重新上岗 (2008-04-07 07:58:24) “基于本次事件中,东航公司前后两次不同的声明,我们有理由认为东航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但构成商业欺诈的可能性不大,商业欺诈是刑事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被追究商业欺诈责任的情况也很少。 ”针对东航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周鸿飞律师分析。
关于乘客和东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周律师认为:第一、乘客和东航公司之间系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同时,乘客作为消费者也依法可以援引《消费者保护条例》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第二、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也就是说,基于本次返航门事件中,并不存在东航公司最开始所声称“天气因素”,东航公司的违约行为不属于遭遇不可抗力,而是由于其受雇人(飞行员)明知返航将造成乘客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仍然坚决返航所造成的。东航公司依法应赔偿乘客因本次返航门事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乘客的全部损失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可期利益(间接损失)。涉及国际航班的乘客对本款规定更应予以重视。” 第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基于本次事件中,东航公司前后两次不同的声明,我们有理由认为东航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但构成商业欺诈的可能性不大,商业欺诈是刑事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被追究商业欺诈责任的情况也很少。乘客作为消费者有权在要求东航公司赔偿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关于受害乘客如何才能更好维权的问题,周律师分析:第一、首先应当保存好客票及登机牌以证明乘客与东航公司之间存在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当然电子机票等同样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如客票确已遗失,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双方存在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据。
第二、乘客应当计算因本次返航门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我们的经验,乘客的直接损失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次事件所产生的,餐饮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而间接损失的计算则较为复杂,有必要的话可咨询专业人士。上述费用均应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在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后,乘客可单独或邀约共同向东航公司主动联系,了解公司的处理意向。根据民航总局《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东航公司有义务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安抚乘客。如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建议签订补偿协议,接受东航公司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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