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03 16:07:47)
[《中国日报》记者]:
汪主任,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利,如何防止某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换句话说,如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谢谢!
(2006-07-03 16:12:29)
[汪永清]: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也是从2003年开始起草这部法律始终一以贯之、高度关注、小心翼翼的一个问题。保护公民权利是任何一项立法都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也不例外。我们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情况越紧急、情况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这部法律,如果朋友们认真去解读,它的第一使命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可以说,这个条文从头到尾都是按照这样的主题来展开的。我很坦率地告诉各位朋友,这个思想如此明确、如此一以贯之,能够最终写入到法律当中,这是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
(2006-07-03 16:13:12)
[汪永清]:
我举草案当中的四件事:
第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来加以处理。这些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才能依照这个法来采取措施,而不是一上来就先用这个法律规定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第二,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有关措施的过程当中,要遵循比例原则。这个比例原则简单来讲,就是政府采取措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选择,要选择一种对老百姓的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它如果不这样做,它就违法。
(2006-07-03 16:16:24)
[汪永清]:
第三,“在突发事件当中,依法征用或者征收老百姓的财产,事后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突发事件应对结束以后,要根据情况,制定优惠的政策扶持突发事件发生地发展经济、恢复生产,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有关救助、补偿、抚育、安置、心理干预等善后措施,尽快地恢复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2006-07-03 16:19:31)
[汪永清]:
因时间关系,会就开到这里。
我想再说两句话,第一,朋友们在会后对这部法律还有什么要了解的,我欢迎大家随时和我们联系。第二,我再次重申今天下午讲的核心的意思,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不仅不能没有我们的新闻媒体,而且还要充分地发挥新闻媒体所特有的作用,来帮助监督我们的政府履行职责。这一点,我们作为这部法律的起草者,这个认识,这样一种自觉性,是一以贯之的。所以,我想,这部法律颁布以后,只会更好地为你们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提供方便、提供条件,而不是相反。新闻媒体、记者朋友同其他群体一样,里面也有一些人不守规矩,就像开车,有的出事故,有的不出。就像生产经营者,有的就很好,有的就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我们所针对的是要给出一个指向,对那些不负责任、情节严重的,在这部法律颁布以后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你认真地对待自己的职业,你们可以大胆地行使记者的权利,对政府进行监督,对我们的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建议。作为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我们也诚恳地希望各位朋友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尤其是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工作给予关心、支持,加大你们的力度。谢谢大家!
(2006-07-03 16:20:39)
[华清]: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06-07-03 16:34:43)